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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欲掛靠具有送煤資質的投資公司,再通過他人“牽線搭橋”的方式給發電公司送煤,便找到多年未聯系的龐某,謊稱自己手頭上有向甲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送煤項目,欲與龐某合作,并開出高利潤回報作為誘餌,龐某信以為真,便同意與之合作。之后,汪某先后以合作經營及利用投資公司獲得經營煤款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龐某活動資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76800元。后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關押于滎陽市看守所。庭審中,被告人汪某辯稱其與龐某系合作做生意,不存在虛構事實,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汪某與龐某二人是否應當認定為是合伙做生意的關系?被告人汪某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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滎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人汪某明知自己不具有煤炭經營和融資的能力,仍以有向甲發電有限公司送煤的項目為由,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被害人龐某的信任,可以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進而以合作經營、吸引投資等名義騙取被害人龐某的錢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是評價整個詐騙犯罪的核心,作為主觀方面的犯罪構成要件,在實踐中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因此就需要綜合案情,以整個犯罪行為為視角,多維度考量構成整個犯罪的行為模式,進而評判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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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二人合伙與否的認定。
合伙,是指合伙雙方或多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合伙雙方或多方知悉、了解合作經營的項目、內容,并共同承擔合作經營風險。因此,合伙的基礎是雙方或多方對合伙全部事實的知情權。按照汪某辯稱的其與龐某是合伙做生意的思維來說,本案的應然事實應為,龐某確切知道汪某不具有向甲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送煤項目的事實,其出資是為了與汪某找到愿意為他們提供掛靠的投資公司,而后,再通過汪某的朋友宋某與董某牽線搭橋,才有可能給發電公司送煤。并且龐某在對可能因找不到投資公司而出資的錢財一去不復返的風險愿意負擔的前提下,仍然愿意出資合作的,才是符合合伙做生意的情形。但是本案的實然事實卻是汪某并沒有告知龐某其不具有向甲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送煤的事實,而是向龐某虛構自己手上有送煤的項目。同時,為取得龐某的信任,汪某還向龐某虛構宋某、董某已經為送煤事項“打通了所有的關系”,只要給領導送禮20萬元,就能送煤。正是在汪某虛構的這些事實下,龐某在基于“所有的條件都已經滿足,只要拿出20萬元的送禮錢,就能進煤”的錯誤的認識下,才出資與汪某合作送煤項目。龐某雖與汪某一起去找過四川、南京、北京的投資公司,但是與投資公司之間的聯系始終都由汪某一人負責,龐某只負責出資,并沒有與投資公司直接接觸,對汪某與投資公司之間的交談內容及汪某是否真有做生意的能力,龐某一無所知。可以看出,汪某打的算盤是利用龐某等人的出資尋找所謂的“項目”,以此為名達到自己實際占有錢款的目的。而龐某所被告知和理解的合伙是向發電公司送煤項目本身,而非出資尋找可掛靠的投資公司等,對汪某的真實目的龐某并不知情,其對二人合伙從事的內情并不了解,因此不能認定他們是合伙做生意關系。滎陽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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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為之的詐騙行為。對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斷,是評價整個詐騙罪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是指經過非法手段對財產持有人所持的財產作為自己財產進行使用和支配。簡單來說,“排除意思”+“利用意思”兩個方面構成非法占有的全部內容。
具體到本案中來說,一方面,汪某利用被害人龐某的不知情,將從龐某處取得的涉案款項用在所謂尋找掛靠的投資公司及支付辦事費等費用支出上,這與龐某認為的出資用于煤炭經營業務背道而馳,這就屬于排除龐某所認為的將涉案錢財用到送煤業務上的目的,即排除錢財的應然使用軌道。另一方面,龐某基于錯誤認識被動處分錢財,錢財的實際使用與流向完全由汪某來決定與掌控,這也就是利用被害人錢財的情形。因此,可以認定汪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滎陽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滎陽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滎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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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滎陽市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滎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強奸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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