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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實施質量強市戰略,規范濰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激勵在質量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山東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有關規定,參照《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市市場監管局修訂了《濰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組織、個人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6年3月3日前,以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函以到達日郵戳為準)。
附件1:
濰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推進實施質量強市戰略,規范濰坊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激勵在質量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山東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有關規定,參照《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質量水平領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方法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對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在本市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條(獎項設置)市長質量獎每屆受表彰的單位不超過5家,個人不超過5名。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具體評選周期及啟動時間,按照評比表彰活動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遵循原則)市長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的評選宗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組織機構及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方案、評分細則等;
(三)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工作;
(四)有投訴舉報時,組織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五)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匯總評審結果,向市政府提報市長質量獎擬獲獎名單;
(七)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管理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八)向市政府提報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的撤銷建議,組織實施撤銷;
(九)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單位條件)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濰坊市內注冊,主營業務連續正常穩定運營5 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三)形成特色鮮明、科學先進的可復制、可推廣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四)無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單位責任導致的重大輿情信息;
(六)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鼓勵申報)鼓勵能夠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具備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領軍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改善民生、擴大消費、促進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等方面發揮突出作用的企業申報。
第九條(申報個人條件)申報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清正廉潔,品行端正,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
(二)在本市從事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及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五)有較高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群眾普遍認可,或在國內、省內質量相關活動中獲得突出成績;
(六)所在單位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公共衛生等事故;
(七)無犯罪記錄;
(八)近3年內無其他不良記錄和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自愿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自愿基礎上,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工作部門。
第十一條(推薦程序)縣級質量議事協調機構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工作部門,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按照管理權限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對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須征求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征求意見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要求出具推薦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二條(評審程序)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建市長質量獎評審組,具體承擔評審工作。評審組依據市長質量獎評審方案、評審標準,組織對申報單位和個人進行輿情調查、資格審查、材料評審、初步票選、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擬獎名單)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評審意見,提出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十四條(社會公示與異議處理)市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擬獎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市市場監管局應在收到異議后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異議提出者。異議調查核實期間,不影響評審程序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審定公布)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成立或已妥善處理的擬獎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五章 獎勵與經費
第十六條(獎勵形式)市政府向獲獎單位頒發獎牌,向獲獎個人頒發證書,并給予獲獎個人一次性獎金不超過6000元。
第十七條(優先資格)曾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山東省省長質量獎。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工作經費和獎勵資金列入年度市財政預算。
第六章 獲獎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九條(稱號使用要求)獲獎單位可在單位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稱號,并須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撤銷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再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條(獲獎者義務)獲獎單位和個人應在質量方面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市市場監管局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主動分享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證書,不得虛假宣傳,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撤銷機制
第二十二條(評審紀律)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依法保守商業或者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審行為和評審結果。
第二十三條(監督管理)評審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者個人,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工作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撤銷機制)獲獎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
(四)因未履行社會責任、違反基本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獎項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獲得市長質量獎且在有效期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申報。原《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濰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濰政發〔2016〕14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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