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將至,燃放煙花爆竹增加了年味兒,但相關安全管理更需繃緊弦。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違法囤積、售賣煙花爆竹引發的危險作業案。被告人李某非法囤積、售賣煙花爆竹,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
![]()
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以盈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儲存相關批準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購買煙花爆竹共計208件,統一存放于家中,并對外進行銷售。案發后,經專業機構評估,李某家中囤積煙花爆竹中煙火藥總量達174567.8克,存在極為嚴重的現實危險性。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煙花爆竹屬于具有高度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殊物品,其生產、儲存、銷售等環節均需嚴格遵守國家特許經營及安全管理規定,取得相應許可。被告人李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購入并大量儲存煙花爆竹,其行為屬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經專業機構檢測評估,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總藥量巨大,已對公共安全構成現實、緊迫的重大威脅,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潛在危害,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
新春佳節是萬家團圓的美好時刻,安全是幸福的前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危險物品相關經營、儲存、運輸等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堅決杜絕無證經營、違規儲存等行為。同時,廣大群眾在新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時,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當地燃放規定,選擇合法合規、質量合格的煙花爆竹,遠離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規范、安全燃放;若發現違規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隱患,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共同守護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守護新春佳節的平安祥和,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安全秩序。
來源丨刑庭
作者丨李曉涵 張森
美編丨李曉涵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