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薊州、寧河、東麗、靜海、西青、北辰等區法院先后宣判了一批涉煙花爆竹刑事案件,對相關被告人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有力懲治了犯罪行為,維護了市場秩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記者了解到,此次宣判的案件中,涉煙花爆竹的犯罪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
為銷售牟利,非法大量囤積煙花爆竹,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此次宣判的被告人劉某(化名),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購買大量煙花爆竹對外銷售牟利。案發時,劉某已對外銷售了部分煙花爆竹,還有5000余箱、價值20余萬元的煙花爆竹囤積在其隨意租賃、不具備煙花爆竹存儲條件的倉庫內。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煙花爆竹的價值和數量、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明知故犯、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也是依法打擊的重點。此次被宣判的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運輸、經營等許可的情況下,屢次非法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僅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間,就3次被公安機關查獲并行政處罰。李某不思悔改,于2025年12月23日再次從外地購買300余箱煙花爆竹運至我市準備對外銷售,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審理,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近年來,天津法院始終依法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犯罪行為,堅決維護市場秩序,有力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據市高院法官介紹,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都實行許可證制度。國家明確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屬于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僅觸碰了法律紅線,也給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埋下事故隱患。在這里提示:春節將至,切莫為貪一時之利,鋌而走險,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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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馬瑞
來源 | 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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