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6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發布,其中“嚴查嚴防違法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表述,迅速引爆全網關注,成為城鄉居民熱議的核心話題。有人疑惑,農村房子空置不少,城里人想下鄉置業為何被嚴管?也有人擔憂,自己手里的農房流轉是否合規,會不會不小心踩了政策紅線?還有人好奇,嚴查背后,到底是為了守護什么,又在引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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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深耕民生與政策解讀多年的媒體人,我不想簡單復述政策條文,而是想透過這場全國性的嚴查行動,拆解背后的深層邏輯,剖析那些被忽視的違規陷阱,更給每一個關注農房宅基地的人,講清楚合規的邊界與出路。畢竟,這不僅關乎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也牽扯著城市資本、返鄉人員的創業居住需求,更連著鄉村振興的根基與未來。
很多人對農房宅基地的認知,還停留在“一塊地、一間房,想賣就賣、想買就買”的層面。但事實上,我國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從根本上決定了它不能自由交易。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是農戶個人的私有財產,農戶擁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且這種使用權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
這一點,并非2026年一號文件新增的規定,而是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律與政策底線。《土地管理法》中早已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本集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此前,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也曾聯合發文,嚴禁城鎮居民下鄉購買宅基地和農房,禁止任何變相分配給非集體成員的操作。
既然政策早已明確,為何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現象屢禁不止,甚至需要中央一號文件再次重申、從嚴嚴查?答案,藏在城鄉發展的失衡與利益的驅動中。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農村的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持續優化,越來越多的城里人向往鄉村的田園生活,希望能在農村購置一套農房,用于養老、度假或休閑。
與此同時,部分農村居民看到了其中的“商機”,愿意私下將自家的農房或宅基地賣給城里人,換取一筆可觀的收入。還有一些資本嗅到了利益,通過各種變相手段,進入農村圈占宅基地,用于建設別墅、私人會館、小產權房等,試圖通過炒作宅基地賺取高額利潤。更有少數基層干部或經商有成的返鄉人員,利用自身影響力或權力,違規占用宅基地,建設遠超規定面積的豪宅,甚至一戶多宅,侵占集體資源。
中國農業大學一位專注農民問題研究的教授曾分析,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人群,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經商有成的返鄉人員,本意是回鄉修葺祖宅、落葉歸根,卻在建設過程中違規擴大占地面積,修建豪華別墅,超出了“一戶一宅”和面積管控的要求。另一類是個別官員,利用自身影響力進行利益交換,在老家或風景優美的農村地區,違規占地建設豪宅、莊園,享受鄉村資源的同時,也破壞了政策的公平性。還有一類是少數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違規審批宅基地,甚至自己違法購買村民的宅基地,建設超標住房,侵占集體和村民的利益。
這些違規行為,看似是“你情我愿”的交易,看似是個人對生活品質的追求,實則隱藏著巨大的隱患,也傷害了最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宅基地對農民而言,從來都不只是一間房子、一塊土地,而是安身立命的根基,是“最后保障線”。它承載著農民的居住需求,也承載著農民對土地的情感寄托,更關系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不會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如果任由非集體成員違規購買宅基地,任由資本無序進入農村圈地,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部分農民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賣掉自己的宅基地和農房,失去了最基本的居住保障,未來的生活將面臨巨大風險。同時,有限的宅基地資源會被外部人員大量占用,那些真正符合條件、需要申請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能無法獲得宅基地,加劇農村地區在土地使用、公共資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更嚴重的是,一些違規行為還會觸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破壞農村的生態環境和耕地資源,違背我國堅守耕地保護紅線、保障糧食安全的基本國策。
正是看到了這些隱患,2026年中央一號文件才再次強調,要嚴查嚴防違法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強化宅基地與建房審批管理,全鏈條從嚴整治,對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問責。這場嚴查行動,不是“一陣風”,也不是“一刀切”,而是有明確的整治重點,精準打擊那些觸碰紅線的違規行為,同時也為合法合規的流轉與閑置盤活,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很多人不清楚,到底哪些行為屬于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容易不小心踩坑。其實,除了最直接的非本集體成員購買農房、宅基地之外,還有很多變相的違規行為,往往被人們忽視,卻同樣會受到嚴厲查處。
最常見的一種變相違規,就是以合作建房、長期租賃、以租代售等名義,實質進行農房宅基地的買賣。比如,一些城里人不想直接購買農房,就與農村村民簽訂所謂的“合作建房協議”,由城里人出資,村民出地,建成后雙方“共享”房屋使用權,但本質上,是城里人通過這種方式,變相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違反了宅基地的身份限制規定。還有一些人,簽訂長達20年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甚至約定“永久租賃”,一次性支付高額租金,名義上是租賃,實際上是變相買賣,因為這種長期租賃,已經超出了正常租賃的范疇,本質上是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
還有一種違規行為,是資本違規開發宅基地。一些企業或個人,利用宅基地建設非農設施,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設別墅、私人會館、度假村,甚至建設小產權房、商品住宅,對外出售或出租,賺取高額利潤。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宅基地的使用用途規定——宅基地只能用于村民居住,不能用于商業開發,還會大量占用農村土地資源,破壞農村的整體規劃和生態環境,是此次嚴查的重點之一。
除此之外,借流轉之名、行買賣之實的行為,也在嚴查范圍之內。宅基地的合法流轉,僅限于本集體內部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成員之間,而一些人卻打著“流轉”“入股聯營”的幌子,將宅基地使用權高價轉讓給非集體成員,本質上就是變相買賣,同樣違反了政策規定。還有一些村民,通過虛假分戶的方式,騙取宅基地審批,然后將多出來的宅基地違規出售給他人;或者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超出規定面積建設住房,甚至改變住宅用途,用于商業經營,這些行為,都屬于違規行為,都會被從嚴查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嚴查行動,不僅針對普通村民和外部人員的違規行為,還會對基層干部的違規審批、縱容包庇等行為,一并從嚴追責。一些基層干部,無視政策規定,違規為非集體成員審批宅基地,或者對轄區內的違規購買、違規建房行為視而不見、縱容包庇,甚至自身參與違規占地,這些行為,不僅破壞了政策的嚴肅性和公平性,還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此次都會被納入整治范圍,一經查實,絕不姑息。
很多人可能會問,一旦觸碰這些違規紅線,會面臨什么樣的后果?其實,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后果,遠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嚴重,不僅可能“錢房兩空”,還可能面臨行政甚至刑事處罰。
首先,私下簽訂的交易協議是無效的。因為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租賃協議、合作建房協議等,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就意味著,如果雙方發生糾紛,比如城里人支付了房款,村民反悔不想賣房,或者房屋面臨征收拆遷,城里人無法憑借這份無效協議,維護自己的權益,最終很可能陷入“錢房兩空”的困境。同時,這種無效交易,也無法辦理確權登記,即使購買了農房,也無法獲得不動產權證書,無法真正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
其次,違規建筑可能會被拆除、恢復原狀。對于違規占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建設的住房,或者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超標住房,相關部門會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如果拒不執行,相關部門會依法強制拆除,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違規者自行承擔。比如,一些城里人違規在農村建設別墅,一旦被查實,別墅會被拆除,之前投入的建設資金,也會全部打了水漂。
除此之外,違規者還可能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對于違規購買、違規占用宅基地的行為,相關部門會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對違規者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如果是基層干部違規審批、縱容包庇,還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會被撤銷職務,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更嚴重的是,一些情節惡劣的違規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比如,違規占用耕地建房,破壞耕地資源,情節嚴重的,會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倒賣宅基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會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這些行為,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留下案底,影響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看到這里,很多人可能會產生疑問:嚴查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是不是意味著農村的農房和宅基地,就不能流轉、不能盤活了?是不是意味著城里人想下鄉居住、創業,就完全沒有可能了?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此次嚴查行動,核心不是“管死”宅基地,而是“規范”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轉,守住集體所有、成員專屬的底線,同時盤活閑置的農房和宅基地資源,讓其真正為農民增收、鄉村振興服務。嚴查違規行為與規范合法流轉,從來都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嚴厲打擊違規行為,才能維護合法流轉的秩序,才能讓真正符合條件的人,通過合規渠道,享受宅基地帶來的紅利。
對于農村村民而言,合法合規使用宅基地、流轉農房,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前提。宅基地的合法流轉,僅限于本集體內部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成員之間,而且流轉必須經過村集體的同意,并辦理相關的備案手續。比如,本村村民因為進城落戶,不再需要農村的農房,可以將農房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雙方簽訂合法的轉讓協議,經過村集體備案后,即可辦理確權登記手續,保障雙方的權益。
同時,對于長期在城鎮定居、無意保留宅基地的村民,也可以通過自愿有償退出的方式,將宅基地交還給村集體,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由各地省級政府制定,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有所不同,一般會根據宅基地的面積、地理位置等因素綜合確定。這種方式,既可以讓村民實現資產變現,安心在城市安家置業,也可以讓村集體將閑置的宅基地重新分配給有需要的村民,或者盤活利用,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對于城里人、返鄉創業人員等非集體成員而言,雖然不能違規購買農房和宅基地,但并不意味著無法享受鄉村的資源,無法在鄉村居住、創業。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探索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的有效實現形式,這就為非集體成員進入鄉村,提供了合規的路徑。
最合規、最穩妥的方式,就是租賃農村的閑置農房。非集體成員可以與農村村民簽訂合法的租賃合同,租賃村民的閑置農房,用于居住、度假,或者用于發展鄉村旅游、康養、文創等產業。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同時,租賃期間,不能改變房屋的用途,不能違規擴建、改建房屋,更不能將租賃的農房轉租、轉售給他人,否則會構成違規,面臨相關處罰。
比如,一些退休干部、教師,想回到鄉村養老、發揮余熱,可以租賃村民的閑置農房,稍加裝修后用于居住,同時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鄉村的教育、文化事業貢獻力量;一些創業者,想在鄉村發展民宿、文創產業,可以與村民簽訂租賃協議,租賃多戶閑置農房,經過村集體同意和相關部門審批后,合法經營,既可以實現自己的創業夢想,也可以帶動村民增收,助力鄉村振興。
除此之外,非集體成員還可以通過入股、合作的方式,參與鄉村產業發展,但不能涉及宅基地的買賣和變相買賣。比如,創業者可以與村集體、農戶合作,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發展鄉村旅游、農產品加工等產業,通過入股的方式,分享產業發展的紅利,這種方式,既合規合法,又能實現多方共贏。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宅基地,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村集體用于發展產業、商業的土地,經過村民會議同意后,可以入市交易,引入外部資本合作開發,優先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鄉村產業,但嚴禁用于建設商品住宅。而宅基地,是用于村民居住的土地,不能用于商業開發,也不能自由入市交易。
此次嚴查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從嚴執法、加強監管,更需要每一個人樹立合規意識,守住政策紅線。對于農村村民而言,要認清宅基地的保障屬性,不要被短期利益誘惑,違規出售、出租自己的宅基地和農房,否則最終可能得不償失,失去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對于非集體成員而言,要摒棄“下鄉買地建房”的想法,通過合規的租賃、合作等方式,進入鄉村,不要心存僥幸,試圖通過變相手段違規獲取宅基地使用權,否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對于基層干部而言,要堅守職責底線,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審批宅基地,嚴查轄區內的違規行為,不要利用權力謀取私利,否則會受到嚴肅追責。
從政策執行層面來看,此次嚴查行動,將構建起“鄉鎮主責、村級初審、縣級備案”的審批管理體系,強化對宅基地建房審批的全流程監管,嚴控“一戶一宅”和面積超標問題,確保審批流程公開透明,接受村民和社會的監督。同時,相關部門將建立聯動排查機制,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虛假分戶、違規出租轉讓等行為,進行全面排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長效監管機制,防止違規行為反彈回潮。
此外,相關部門還將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整治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規范村級用工、財務管理等環節,防止少數村干部利用權力侵占集體資源、違規審批宅基地。同時,將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村廣播、宣傳欄、短視頻等多種方式,向村民和社會公眾,普及宅基地相關的法律政策,讓大家清楚了解政策紅線、違規后果和合規路徑,引導大家自覺遵守政策規定,主動抵制違規行為。
其實,嚴查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背后,是國家對農民權益的守護,是對鄉村振興根基的鞏固,更是對城鄉協調發展的引導。鄉村振興,不是資本的無序涌入,不是少數人的利益狂歡,而是要讓農民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讓農村的資源真正為農民服務,讓鄉村成為宜居宜業的家園。
宅基地,承載著農民的鄉愁,承載著鄉村的未來。守住宅基地的紅線,就是守住農民的幸福底線,就是守住鄉村振興的根基。嚴查違規行為,不是要“管死”鄉村的發展,而是要為鄉村的發展,營造一個合規、公平、有序的環境,讓閑置的農房和宅基地資源,真正活起來、用起來,讓農民真正受益,讓鄉村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對于每一個人而言,無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里人、創業者,都應該尊重政策、遵守法律,守住宅基地的紅線,通過合規的方式,參與鄉村建設、享受鄉村紅利。不要心存僥幸,試圖觸碰政策紅線,否則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隨著嚴查行動的深入推進,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的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宅基地的管理和流轉,將更加規范有序。相信在政策的引導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農村的宅基地資源,將得到更合理的利用,農民的權益將得到更有力的保障,鄉村將變得更加美麗、宜居、宜業,鄉村振興的宏偉藍圖,也將一步步變為現實。
最后,提醒每一個關注農房宅基地的人:紅線不能碰,合規才是正道。無論是買賣、租賃,還是流轉、利用農房和宅基地,一定要先了解政策、遵守法律,確認自身行為合規合法,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才能真正守護好自己的權益,才能在鄉村振興的浪潮中,實現自身價值與鄉村發展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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