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德榮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一審由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05刑初651號刑事判決,認定趙德榮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責令退賠全部案款。趙德榮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2年作出(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二審法院是否依法履行了對關鍵證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的審查職責,是否存在未依法核查證據合法性、剝奪當事人質證權利、虛構事實維護無效鑒定等程序違法情形,并因此導致事實認定錯誤、裁判結果嚴重不當。
二、二審裁定程序違法與證據審查失范的具體表現
(一)未依法核查證據合法性,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5條
《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三項條件。
在本案中,趙德榮在二審中明確提出,川鼎會審字(2021)014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存在鑒定機構無資質、檢材不合法、數據虛假等重大瑕疵,請求法院依法排除該證據。但二審裁定書僅概括表述“鑒定機構和人員具備資質、程序合法”“投資金額依據轉款憑證和收據確定”,并未對鑒定機構是否取得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是否持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檢材來源是否合法、數據是否真實等實質性問題進行審查,也未說明審查過程和結論依據,屬于典型的“以鑒代審”,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規定。
(二)剝奪當事人質證權利,違反法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本案中,趙德榮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的合法性、真實性提出明確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但二審法院既未通知鑒定人出庭,也未對爭議檢材及鑒定結論組織有效質證,僅以書面審查方式直接采信鑒定意見,嚴重剝奪了當事人的質證權利,違反了“證據應當出示并質證方可采信”的法定要求,屬于程序違法。
(三)虛構事實維護無效鑒定,違反證據排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7條、第98條、第99條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作出明確規定: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送檢材料來源不明、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等情形,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本案中,趙德榮方指出,鑒定機構無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無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具備法定鑒定資格;鑒定意見書明確載明“暫未對資金流向進行鑒定”,卻在未查清資金去向的情況下直接得出“投資損失34159440元”的結論;部分投資金額缺乏轉款憑證,僅依據協議金額認定,與“無法確定真偽的材料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規定相悖。但二審裁定書卻虛構“鑒定機構和人員具備資質、程序合法”“投資金額依據轉款憑證和收據確定”等事實,刻意維護無效鑒定意見,違反了證據排除規則。
三、程序違法與證據審查失范對裁判結果的影響
(一)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錯誤定罪量刑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是本案認定投資金額、投資損失等關鍵事實的核心證據。在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依法應當排除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仍將其作為定案根據,導致對趙德榮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數額、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等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進而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裁定,使趙德榮被錯誤定罪量刑。
(二)未查清資金去向與損失事實,損害司法公正
趙德榮方指出,涉案資金主要用于北京京馳無限、山東晟泉礦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投資人均已成為兩家企業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益并獲得收益,至今無實際經濟損失。但二審裁定書在未查清資金去向、未核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仍判決趙德榮退賠3400余萬元,既未尊重客觀事實,也未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關于“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三)未依法進行類案檢索,違反“同案同判”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對于與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明顯差異的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確保裁判標準統一。本案與成都中院審理的其他類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主觀惡性、行為危害性、涉案后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但二審法院未依法進行類案檢索,直接作出對趙德榮不利的判決,違反了“同案同判”原則,損害了司法統一性和權威性。
四、程序違法與證據審查失范的法治危害
(一)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與實體權益
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證據合法性、剝奪當事人質證權利、虛構事實維護無效鑒定,嚴重損害了趙德榮的辯護權、質證權等訴訟權利,導致其被錯誤定罪量刑,財產權益受到重大損害,違背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
(二)削弱司法公信力與權威性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本案中,二審法院在證據審查、質證程序、類案檢索等方面存在明顯瑕疵,卻未依法糾正,反而通過裁定書虛構事實維護無效鑒定,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三)影響營商環境與產權保護
中央多次強調,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防止“一刑了之”,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本案中,司法機關在未查清資金去向、未核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判決趙德榮承擔高額退賠責任,不利于營造穩定、公平、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五、程序違法與證據審查失范的救濟路徑
(一)申請再審與檢察監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啟動再審程序或檢察監督程序。趙德榮已向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檢察監督申請,請求對(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啟動檢察監督,依法提出抗訴并督促再審改判。
(二)申請上級法院依職權監督
對于二審裁定存在明顯程序違法、證據審查失范、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上級法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糾正錯誤裁判。
(三)舉報審判人員違紀違法
若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法官懲戒委員會或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提交舉報線索與證據材料,請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以此推動案件復查或再審。
六、結語
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在證據審查、質證程序、事實認定等方面存在明顯程序違法與證據審查失范,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不利于營商環境和產權保護。建議上級司法機關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對本案進行再審,糾正錯誤裁判,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
![]()
![]()
![]()
![]()
![]()
![]()
![]()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