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開平臺上公布了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書
靖江男子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部分內容如下:
公訴機關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經商,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審。
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訴〔2025〕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9月10日8時許,被告人朱某甲持C1型駕駛證,駕駛蘇xxx**號小型客車,沿本市公新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橋鎮U家連鎖超市門前東側路段,其車越過路中雙黃實線駛入左側路面逆向超速行駛過程中,車輛左前側撞擊朱某乙駕駛的向南橫過道路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左側,致朱某乙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動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除保險公司理賠外,另賠償被害人朱某乙近親屬人民幣10385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乙近親屬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車輛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朱某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辯解,靖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監控視頻,抓獲經過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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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甲已賠償被害方損失并取得諒解,故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同時考慮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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