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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案例曝光。
近日,國家醫保局通報的“回扣”案中,威高股份(01066.HK)的代理商涉及其中,這起案例是醫院骨科負責人帶領科室一起受賄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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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顯示,受賄人郝某剛作為骨科負責人和臨床醫生,將醫藥產品采購中的公共管理權和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處方權作為籌碼,與企業進行利益交換,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達30-40%,且違規行為持續了10年。
國家醫保局指出,代理商與醫務人員利益深度綁定,也側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價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
從醫保局的通報和案件判決書來看,這起“回扣”案是醫療器械供應商李某剛代理的威高牌產品,李某剛為了達成長期“合作”,還曾帶領郝某剛到威海實地考察威高牌鋼板類醫療器械。
巧合的是,威高股份總部也是在威海。由于通報與判決書并未進一步披露更多涉及細節,該“回扣案”當事之一疑似為威高股份關系緊密的代理商。
不久前的1月15日,醫保局還披露了另一則醫藥購銷賄賂案,則是威高股份和員工直接涉及其中。在這一案件中,曾經的威高股份昆明銷售分公司業務員慈某龍,為了推銷醫用耗材,將目標鎖定在了普洱市人民醫院的科室主任,尤其是各科室的護士長身上。
慈某龍向該院上述人員賄送現金39.5萬元,美元現金9900元,200克商品金條一塊;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內設科室賄送醫用耗材銷售回扣共計現金119.1萬元。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國家醫保局在通報中強調,“行賄企業通過帶金銷售方式提升自身產品‘競爭力”,非法擠壓和侵占誠信經營企業的合規生存空間,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這意味著,今年以來從業務員到代理商,連續兩次“上榜”醫藥購銷賄賂案,威高股份又將如何通過國家醫保局的信用評價?
回扣30~40%
裁判文書顯示,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剛擔任平度某醫院骨科負責人,主持工作。
2010年,李某剛邀請醫院設備科負責人徐某寶和郝某剛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鋼板類醫療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剛同意后,李某剛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均進入醫院采購目錄。
2012年5月,李某剛主動與郝某剛約定,每月按照使用鋼板類醫療器械(部分利潤低的除外)價格的30%以現金形式給予回扣,其中郝某剛單獨占鋼板價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
雙方約定,每月底供應商向被告人郝某剛核對使用明細,由郝某剛在核對單據上簽字后再與設備科進行確認,供應商提供發票簽字后交財務付款。
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剛個人收受回扣238.498萬元,該部分回扣被郝某剛與家庭財產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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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郝某剛犯受賄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魯0283刑初610號刑事判決。
宣判后,郝某剛不服,提出上訴。不過,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郝某剛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
“根據本案事實,受賄人作為骨科負責人和臨床醫生,將醫藥產品采購中的公共管理權和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處方權作為籌碼,與企業進行利益交換,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達30-40%。”國家醫保局指出,“違規行為持續10年,代理商與醫務人員利益深度綁定,也側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價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
實際上,行賄企業通過帶金銷售方式提升自身產品“競爭力”,非法擠壓和侵占誠信經營企業的合規生存空間,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山東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被判單位行賄
與代理商賄賂不同,這回則是威高股份和員工親自“下場”,被判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
1月15日,國家醫保局通報了“慈某龍行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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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某龍為山東某某集團醫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銷售分公司業務員,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工作人員賄送現金39.5萬元,美元現金9900元,200克商品金條一塊;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內設科室賄送醫用耗材銷售回扣共計現金119.12萬元。
國家醫保局方面表示,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
通過國家醫保局該通報和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判決書可知,山東某某集團醫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為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即威高股份。
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該判決書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2024年12月16日公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
慈某龍被判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合計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國家醫保局表示,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云南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根據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慈某龍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作為威高股份在云南地區的業務代表,他負責向普洱市人民醫院銷售威高公司的醫用耗材產品。
法院查明,慈某龍為在醫用耗材銷售、貨款結算等方面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向該醫院多名工作人員行賄。案件細節顯示,行賄手段包括直接現金、美元、金條等實物,以及更為隱蔽的“銷售回扣”形式。
“這類案件在醫用耗材領域并不罕見,”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標文表示,“但作為行業龍頭,其銷售人員涉案金額之大、手段之多,仍令人震驚。”
威高股份對此事的公開回應顯得輕描淡寫。公司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慈某龍的行為系個人行為,公司已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但業內人士則表示了不同看法,“銷售代表能調動如此大額資金行賄,很難完全脫離公司管理體系。”
同時,判決書顯示的單位行賄罪,也進一步證實了不僅僅只是慈某龍的個人行為。
“超百萬元的回扣已遠超普通銷售代表的權限范圍。”上述業內人士表示,“背后很可能存在著系統性的銷售激勵制度,或者是區域市場的‘潛規則’。”
上述這一案件或只揭開了國內醫用耗材龍頭企業,長期依賴“帶金銷售”模式的冰山一角。
不過,一個月兩度“上榜”的威高股份也并非個案。隨著國家醫保局持續推進帶量采購、打擊商業賄賂,傳統高銷售費用驅動的增長模式已走到盡頭。
2025年以來,國家醫保局已通報了多起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案件,涉及數十家企業。監管態勢表明,“帶金銷售”的灰色空間正被系統性壓縮。
“醫藥代表行賄案頻發,根源在于產品同質化嚴重。”華北某大型醫藥企業合規負責人表示,“當產品質量和技術差異不大時,企業只能依靠營銷手段競爭。”
顯然,要從源頭上杜絕醫藥領域的商業賄賂,除了監管部門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醫藥企業必須加大產品的研發創新來規避同質化競爭。
(本文基于公開數據與資料分析,尚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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