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2026年2月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近期全省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情況,涵蓋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利用暗管逃避監管排污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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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案例一:
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監測設備
超標排放被處罰
通報的第一起案件為巴中市通江縣某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并超標排放污染物案。
2025年4月7日,巴中市生態環境局接省生態環境廳第三專員辦交辦線索,反映通江縣某污水處理廠涉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執法人員隨即開展現場調查。經查,該污水處理廠未按要求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核查標液,COD、氨氮、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正在使用的試劑已過期。
現場檢測結果顯示,該廠外排廢水總磷濃度為2.379mg/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3.8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參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巴中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污水處理廠處以罰款33.02萬元,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二:
礦業企業暗管排污
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起案件為涼山州金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涉嫌利用PE塑料暗管逃避監管外排廢水案。
2025年6月,涼山州生態環境局接到“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管理平臺”舉報,反映該公司長期向金沙江支流金陽河排放廢水。6月23日至7月24日,執法人員多次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
調查發現,2025年6月22日、23日,該公司通過水泵將洗選廠第三級沉淀池中的廢水和底泥抽取后,經埋設的PE塑料管道排入金沙江支流金陽河。采樣檢測結果顯示,該管道排口下游約15米處,鋅、鉛、鎘濃度分別為16.2mg/L、1.11mg/L、0.12mg/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涼山州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45.43萬元,并于2025年11月21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處理。
案例三:
生豬養殖場私設暗管排污
相關人員被行政拘留
第三起案件為達州市渠縣某生豬養殖場涉嫌私設暗管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6月26日,渠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群眾來訪投訴,對該養殖場開展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養殖場氧化塘內存在一根白色PVC管,養殖糞污正通過該管流入前方溝渠,并最終匯入龍嬉谷河溝。
監測報告顯示,氧化塘前方溝渠及其匯入河溝的采樣點位中,均檢測出畜禽養殖特征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養殖場處以罰款10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于2025年11月10日對涉案人員依法作出行政拘留決定。
紅星新聞記者昌娟
編輯 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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