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冷靜期成為了社會熱議的話題。離婚冷靜期,是指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網友咨詢: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怎么辦?
高楓律師解答: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形。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才會一起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若離婚冷靜期屆滿后對方不愿意離婚,從法律程序上來說,協議離婚這條路此時就走不通了,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這種情形下,若堅持離婚的一方還想解除婚姻關系,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這一途徑。堅持離婚的一方選擇訴訟離婚,需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是因家暴想要離婚,就要保留好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受傷照片等相關證據;若因對方有賭博等惡習而離婚,可收集其參與賭博的現場照片、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處罰記錄等證據。證據越充分,在訴訟中就越有利于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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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楓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高楓律師
遼寧奉仁(營口)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注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肇事、債權債務等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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