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民間高利放貸糾紛,竟換來二十四年重刑,量刑尺度令人咋舌。案件審理中,公司行為被錯判為個人行為,關鍵手機證據訴訟期間“技術受限無法提取”,判決生效后卻“成功導出”;一審、二審審判長系姻親未回避;借款本金被認定為“犯罪之物”沒收。這起涉“套路貸”申訴案歷經八年,當事人楊杰輾轉看守所、法庭與監獄,身心重創仍拒不認罪,堅信法律會還其清白。他認為24年刑期系多罪名拼湊,難以經受檢驗,多重爭議更讓公眾追問“罪刑相當”原則。
一、事件脈絡:從民間放貸到二十四年重刑
2012年起,楊杰與王某蓮開展民間高利放貸業務,部分借款人逾期后,二人委托第三方協助催收。2016至2017年,楊杰出任南川金意來公司副總,該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冷某持股34%,嚴某、馬某(代呂某)、王某蓮(代楊杰)分別持股22%,以P2P模式開展借貸業務。楊杰以債權入股任風控總監,其個人40萬元債權已轉入公司賬戶,其辯稱自身行為系職務行為,為金意來公司放貸和催收,非個人行為。
2018年12月,楊杰、王某蓮被抓獲。2019年,重慶市南川區檢察單位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多項罪名提起公訴,指控二人糾集多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套路貸”模式實施13起犯罪,造成1個家庭婚姻破裂、4個家庭流離失所、1人輕傷的后果。
當事人及辯護人辯稱,本案借款人多負債累累且有多名債權人,部分借款人有吸毒及違法犯罪前科,其處境并非楊杰造成;楊杰未采取非法催收手段,而是通過民事訴訟、報警等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有100余次書面報警記錄及20余次出警記錄,均未被法院認定。此外,本案系在被告人零口供、被害人僅有口供無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楊杰在一審、二審中均未認罪。
2020年7月,重慶市南川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杰犯8項罪名,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罰金100萬元;王某蓮犯6項罪名,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罰金70萬元,同時追繳二人“犯罪本金”386萬元上繳國庫。楊杰等人上訴后,重慶市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裁定維持原判。
楊杰方認為,二審審判長與一審審判長系姻親關系,且二審未開庭審理,上訴3個月內即倉促作出維持裁定,剝奪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現場核對案件事實的權利,同時本案量刑畸重,將普通民間借貸案件拼湊8項罪名,導致刑期過長。
此后,楊杰持續申訴,自行向重慶相關單位寄信,其代理律師亦向相關法院、檢察單位提交申訴代理意見,指出案件審理中的多重爭議。該案對楊杰家庭造成沉重打擊,其年邁父母無人照料,兩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缺位失去監護與經濟來源,心理健康及成長受到嚴重影響。
二、核心爭議:五大焦點直擊案件審理關鍵
(一)定性之爭:是“套路貸”惡勢力,還是正常民間借貸?
本案最核心分歧在于楊杰等人是否構成“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一審、二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定,但申訴方提出強烈反駁。申訴方稱,楊杰代表金意來公司的放貸系正常民間借貸,雙方自愿達成合意、簽署合同,是一個自愿平等的民間借貸行為。借款人知曉利息約定,出借人無非法占有目的,僅為收回本息。重慶金意來公司書面證據顯示,楊杰行為屬職務行為,公司由4人幕后操控,涉案催收人員流動性大、無固定分工,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征。
楊杰方直指,本案系南川區為完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2018-2021)”任務不合規裁判。楊杰系南川區廣電系統在編人員,僅業余參與金意來公司P2P業務,當地無人知曉其所謂“惡勢力集團成員”身份。依據兩高兩部意見,“套路貸”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增債務等手段侵占財物,而楊杰僅按借款協議收回本息,不符合“套路貸”核心要件。
(二)證據之疑:關鍵證據為何“前后矛盾”?
關鍵手機電子證據調取存瑕:楊杰在一審、二審期間多次申請調取個人手機短信(可印證被害人陳述不實),辦案單位以“技術受限”拒絕。本案定案僅依據被害人言辭證據,無客觀佐證。判決生效后,公安告知楊杰其手機已被打開、短信已導出,而辦案單位此前曾成功提取被害人文長玉手機信息,存在“選擇性取證”嫌疑,申訴期間再次申請調取仍無回應。
證人證言客觀性存疑:楊杰方指出,被害人作為債務人,與楊杰存在利害關系,其陳述帶有強烈目的性,不能單獨定案;而楊杰提交的協調簽到冊、調解書等客觀證據,可證明其正當催收,卻未被法院核實評價。
部分罪名證據鏈斷裂:虛假訴訟罪相關訴訟均由王某蓮單獨提起,無證據證明楊杰知情參與;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僅依賴被害人單方陳述,缺乏其他客觀證據印證。
(三)程序之失:回避違法如何影響公正?
審判人員回避違法:一審審判長蒲某波與二審審判長程某原的妻子系親姐妹,構成三代以內姻親關系。根據最高法規定,該情形屬其他應當回避情形,但二審審判長未自行回避,申訴受理法院也未認定該回避理由。楊杰方認為,此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對楊杰顯失公平。
(四)法律適用之誤:本金處置與罪名認定是否合法?
借款本金處置違法:楊杰方依據《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第2款,“犯罪嫌疑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指出一審判決追繳386萬元“犯罪本金”上繳國庫,二審及申訴受理法院延續該錯誤,民間借貸本金不應被認定為犯罪之物。
多項罪名認定缺乏依據:楊杰方逐一反駁:敲詐勒索罪中,借款人自愿借貸,楊杰曾主動報警協調,警方認定屬經濟糾紛;詐騙罪中,無非法占有目的或欺詐行為,超額利息認定為詐騙所得無依據;其余罪名多存在證據不足問題,24年刑期系多罪名拼湊,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五)權益保護之惑: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如何界分?
楊杰方強調,國家重視民營經濟保護,2025年5月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要求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本案中,楊杰從事的民間資金拆借屬民事范疇,部分借款人惡意逃債,公安單位將其納入刑事立案存在越權嫌疑。
從司法實踐看,國家已反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問題,最高法工作報告顯示近年再審改判無罪案件同比增加,蒙城縣張某某涉黑案、黑龍江梁明“惡勢力團伙”案等均已改判無罪,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的平反也彰顯中央糾正冤錯的決心,楊杰方希望重慶檢察單位依法審查該案,糾正該案件。
三、后續追問:司法公正如何經得起檢驗?
目前,重慶市檢察單位第三分院已駁回楊杰的申訴,楊杰將向重慶市檢察單位繼續申訴維護自身權益。該案引發的追問遠未停止:司法公正不僅在于懲罰犯罪,更在于精準定性與程序合法。當關鍵證據矛盾、審判程序有瑕疵、“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界定模糊時,堅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考驗著司法單位的專業與擔當。
如何避免專項斗爭中“拔高定罪”,如何精準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如何平衡打擊犯罪與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這些問題的答案,有待相關單位深入審查與后續司法程序的公正推進。無論結果如何,該案已成為審視“套路貸”認定、證據采信、程序正義的重要樣本,推動相關司法標準進一步明確。
關于該案的后續進展,我們將持續關注!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細節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