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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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后,發(fā)包方通常會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簡稱“質保金”),用以擔保施工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維修義務。
那么,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屆滿的,質保金是否即應退還?
最高院在《瀘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與云南乾泰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因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系不同概念,缺陷責任期屆滿并不代表工程質量保修期已經屆滿。質保金的退還條件是質量保修期屆滿,質保金僅在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屆滿后才應予以退還。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是否屆滿。
關于保修期是否屆滿,瀘州七建上訴主張案涉工程中僅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五年,其他工程按缺陷責任期最長兩年計算已經屆滿。乾泰公司認為,因單項工程需竣工驗收后才開始計算質量保修期,故全部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均未屆滿。
本案中,地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辦理完畢結算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作為質量保修金,質保期滿后支付”;主體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雙方辦理完畢結算后支付至結算價的95%,留結算價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支付”;《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樁基)工程為合理的使用年限,裝飾工程為2年,屋面防水以及地下室、廚衛(wèi)間、墻體、窗臺、陽臺等其他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為5年……”
首先,雖然在地下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了“質保期”的字眼,但聯(lián)系兩份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質量保修書》前后文的理解,雙方約定的實質是保修金,退還條件是質量保修期屆滿。因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系不同概念,瀘州七建以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年為依據,主張本案工程質量保修期已經屆滿,理由不充分。
其次,根據地下工程施工合同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保修期于保修期屆滿后返還,而具體保修期是多長在合同中并無約定。
《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土建(基樁)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合理使用年限;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不論是當事人的約定還是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本案所涉的地下工程和主體工程質量保修期均不低于五年,瀘州七建上訴主張質量保修期屆滿,缺乏依據。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屆滿,但質保期未屆滿的,質量保證金尚未達到退還條件,一般可不予退還。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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