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網上外賣平臺規則漏洞,通過組織虛假商業宣傳、虛假交易、虛構好評牟利的刑事案件,行為人以虛假廣告罪被判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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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43期,刷虛假五星好評牟利入刑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網上外賣平臺規則漏洞,通過組織虛假商業宣傳、虛假交易、虛構好評牟利的刑事案件,行為人以虛假廣告罪被判入刑。
一.案情簡介
2022年,被告人黃某萌生了通過組織“刷好評”業務牟利的想法,隨后設立工作室,并招募魏某、葉某、鄭某等人共同參與。該團伙通過操控150余部手機,在外賣平臺上模擬真實消費者進行下單、支付(通常不實際發貨),并隨后撰寫、發布虛假的五星好評,人為泡制出商家銷量高、口碑好的假象。經查明,自該犯罪團伙開始活動至同年案發,其通過前述手法累計制/造虛假訂單超過12萬筆,關聯訂單總金額高達713萬余元,并從中非法牟利40余萬元。
法庭經審理認為,黃某等人通過虛構交易、虛假宣傳,誤導廣大消費者,嚴重擾亂網/絡市場秩序,行為均已構成虛假廣告罪。判處主犯黃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其余三名從犯分別被判處拘役二至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四人違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繳。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再次印證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它告誡商家,虛假信譽終將反噬自身;也警告組織者,牟利捷徑實為犯罪歧途。
1.從商家的角度審視,“刷單”行為看似一條獲取流量與銷量的捷徑,但其本質是建立于虛假信息之上的商業欺詐。一旦行為被查實,商家不僅要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或與刷單團伙構成共犯,要迫究刑事責任;
2.本案清晰地劃出了法律紅線。將虛假宣傳行為組織化、規模化和職業化,其社/會危害性已遠超普通民事欺詐或行政違法范疇。這種有組織地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基礎、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牟利數額和訂單量達到一定規模,構成刑事犯罪;
3.對消費者來言,面對商品頁面呈現的“銷量第1”或“清一色好評”等信息,不宜盲目采信,多理性分析,例如多看帶圖的追評、中差評的具體內容等,獨立判斷,避免自身權益受侵。
三.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所規定的虛假廣告罪,是懲處此類行為的直接依據。該法條明確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即構成此罪;
2.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對何為虛假廣告作出了具體規定: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即構成虛假廣告,并列舉了包括虛構銷售狀況、偽造用戶評價、虛構使用效果等在內的具體情形。讀者可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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