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很多沒有資質的機構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公眾存款,給市場經濟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性因素和風險,很多家庭也因此負債累累、血本無歸。
網友咨詢:
非法集資案件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馬松林律師解答: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案件的認定: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例如,一些不法分子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擅自開展所謂的 “投資理財項目” 來吸收公眾資金。
2.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吸引大量不特定對象關注,邀請社會公眾參加,吹噓投資項目的前景和收益,以此來招攬投資者。
3.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就是說集資行為不是針對特定的少數人,而是面向社會大眾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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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松林律師補充:
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法律依據】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馬松林律師
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從事民商事領域、刑事辯護領域多年,在武漢市前五律師事務所執業,曾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并且長期為金融機構、國企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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