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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東方法學》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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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法學》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學會聯合主辦的高端法學理論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人文社會科學)》公布的法律類期刊“復合影響因子(jif)”、“影響力指數(ci)”,《東方法學》連續多年名列前茅。

      《東方法學》以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為學術使命,以日出東方、及于全球為傳播面向,以創新發展、承啟經典為辦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為編輯標準,快速進步,獲得廣泛好評和重大學術影響力。《東方法學》現為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cl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a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國權威學術期刊(a+)、中國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會科學版),“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第六屆、第七屆華東地區優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欄目獲評華東地區優秀期刊欄目的基礎上,其“元宇宙法治”專欄入選中宣部首批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建設名單。

      《東方法學》2026年第1期目錄

      智慧法治

      大模型賦能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

      劉艷紅

      ai智能體的私法構造與行為邊界

      許 可

      端側智能體的監管定位、風險結構與規范構建

      陳天昊

      網絡平臺不作為的刑事規制進路

      李 淼

      數據法治

      數據擔保的法律解釋論

      常鵬翱

      論數據定限財益權

      吳 濤

      企業數據稅的法理重構與制度設計

      張鵬飛

      國有企業數據競爭的規制優化

      楊 帆

      競刑銜接下我國數據競爭的刑法規制研究

      楊志瓊

      涉外法治

      國內規制域外效應的標準支撐及其制度實現

      郝 荻

      我國涉外協議離婚法律適用的困境及其疏解

      劉夢非

      理論前沿

      競爭式確權:數據確權的“社會”進路

      趙健旭

      區際行政合作協議履行糾紛的訴訟化解

      葉必豐

      智慧法治

      1.大模型賦能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隨著大模型技術不斷發展并賦能法治建設,應積極探索大模型賦能法治建設的應用場景及其規范化發展。大模型時代,應當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將其嵌入數字行政系統以提升處理效率,同時嚴格監督檢法機關的司法流程,最終引導法治社會轉向均等普惠。法律垂域大模型建設應該在技術上實現高水平自立自強,通過知識蒸餾提升機器學習效率,并設置嚴格審查規范來克服ai幻覺,同時在理論框架中融入中國自主知識體系,在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貫徹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在大模型賦能法治建設時要完善包括法律規范與倫理規范在內的規范體系,并構建相應的規范監管框架。此外,大模型還應該賦能法治建設的全球化協同發展,積極推動全球對話,實現數據互通并設置專門的司法數據交流平臺,同時通過開源共享與技術援助實現真正的協同發展。

      關鍵詞:人工智能 大模型技術 中國自主知識體系 智慧法治 法律垂域大模型 全球化協同

      2.ai智能體的私法構造與行為邊界

      作者:許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從生成合成內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到由用戶設定目標、自主使用第三方工具執行任務并與環境交互輸出結果的ai智能體,人工智能正經歷著根本變革,亦引發了行業激蕩與法律訟爭。ai智能體并非法律主體,以此為中心卻可衍生出用戶—提供者—第三方的三面主體結構,進而形成用戶與提供者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和提供者(用戶)與第三方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在內部法律關系中,ai智能體的行為邊界具體化為提供者在數字內容與服務合同下的適約性義務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以及數字委托關系下的忠實、勤勉義務;在外部法律關系中,ai智能體的行為邊界被代理權授予和行使的有效性與合法性所劃定。

      關鍵詞:人工智能+ 人機共生 ai智能體 人工智能 委托關系 代理

      3.端側智能體的監管定位、風險結構與規范構建

      作者: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長聘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端側智能體正成為人工智能應用落地的新增長點。基于智能體是否融入操作系統及是否可以通過gui進行跨app交互這兩個維度,可將當前端側智能體產業實踐劃分為“app+api”“os+api”“app+gui”及“os+gui”四種典型模式,其中“os+gui”模式自由度最高,但也最具顛覆性。端側智能體的廣泛部署將對現行規范秩序造成沖擊:在網絡安全方面,其將帶來認知層攻擊的風險及智能體運行中出現目標劫持等不可控行為的風險;在信息隱私方面,智能體的全域感知需求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最小必要原則”存在緊張,且端云協同會加劇數據出域風險;在產業生態方面,端側智能體的自主決策也會引發流量分配爭議、自我優待風險及跨app操作的歸責難題。構建適配端側智能體的規范治理框架,應當確立系統安全可控、信息正當必要、生態開放包容、運行透明可溯、責任公平共擔及倫理價值對齊六項專門法律原則;并應當制定專項規章發展針對端側智能體的具體治理規則,還應發布gui技術應用的負面清單及相關技術標準,以推動建立基于流量歸因的商業利益分配機制與基于標準適配度的責任分擔機制;最后,監管還應引導、推動產業界匹配相關技術治理實踐,包括在模型訓練階段進行合規植入、構建全生命周期的智能體信譽評價體系、推動價值對齊工作流的開放迭代。

      關鍵詞:智能體 個人信息 網絡安全 數字平臺 產品質量 端云協同

      4.網絡平臺不作為的刑事規制進路

      作者:李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如何準確界定網絡平臺不作為的刑事責任,是實現網絡犯罪輕罪治理的重要一環。當前網絡平臺不作為的刑事規制困境表現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司法適用遇冷,致使罪名面臨規范效用質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實踐中被過度適用,與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之間的界分存疑;在平臺不作為的刑事認定時,還存在監管義務適用的類型化不足以及單位犯罪的追責缺失。對此,在輕罪治理需求的指引下,需按照合法入罪與合理出罪的進路進行處置分流。一方面,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激活適用。根據平臺的履行方式、履行能力、服務內容進行類型化解釋與適用;以單位組織體責任論作為強化單位犯罪刑事追責的理論起點;確證本罪的主觀方面為包含故意與過失的模糊罪過形式。另一方面,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進行限縮認定。根據主觀層面的差異實現本罪與彼罪的界分,本罪的“明知”需達到“明確知道”的程度,但是無需認識受助犯罪的具體類型。

      關鍵詞:網絡平臺 不作為 輕罪治理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單位犯罪

      數據法治

      1.數據擔保的法律解釋論

      作者: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理論和實務對數據擔保的客體、形態、公示方式和實現路徑頗有爭議。在準確把握數據特性的基礎上,透徹理解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律,同時與擔保物權制度交互對接,有助于妥當處理前述爭議,得出合理的解釋論方案。與數據本身相比,數據產權更適合成為擔保客體,但其應具備特定性。受制于擔保物權制度,數據產權可被抵押但不能被質押,故擔保形態應為數據產權抵押,且其優于數據知識產權質押和數據倉單質押。數據擔保的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記,原則上應在數據產權登記機構辦理,并具有對抗力。自力實現應允許當事人約定許可使用;公力實現應允許法院在抵押權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強制管理的許可使用方式。

      關鍵詞:數據擔保 解釋論 數據產權 抵押登記 對抗效力 許可使用

      2.論數據定限財益權

      作者:吳濤(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現行法尚未明確規定數據財產權,控制歸屬、治理利用和資源發展等理論漸次萌發。其中,加工使用數據的權益性質尤為關鍵。借助“使用利益”的法學概念,以資源權為類型,可以實現加工使用權以及經營權的規范建構,證成用益、擔保和先取等功能。定限財益權理論從數據產權概念中分離出“數據業權”,實質內容是數據使用機會,其規范基礎是數據使用的法律許可規則,許可的事實階層影響權益歸屬的強度和可轉讓性。意定許可按照“同意”的表意自由度,劃分為簡單同意、債法層面同意、權益轉讓層面同意三種類型,形成意定的定限財益權。法定許可立足于合法性基礎,形成法定的定限財益權。商業慣例和合理使用規則被視為以免責為特征的擬制許可,形成定限財益權的重要補充。

      關鍵詞:數據業權 定限財益權 數據財產權 使用利益 合法性基礎 許可事實

      3.企業數據稅的法理重構與制度設計

      作者:張鵬飛(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數字經濟時代,聚合數據已成為影響資源配置的關鍵要素。現有法律框架將其視為企業私有財產,這一定性面臨多重挑戰,數據使用的外部影響難以回應,用戶對數據價值的貢獻未獲承認,私法工具的規制能力也顯不足。聚合數據兼具公共價值與市場屬性,宜界定為準公共資源,企業角色相應地從所有者轉為特許使用者。據此,數據稅不宜套用傳統稅收框架,而應定性為資源特許權使用費,以反映用戶、企業、政府共同參與數據價值創造這一事實。稅制設計上,可構建數據使用規模指數作為計稅依據,將月活躍用戶數、數據處理量、數據敏感度等指標納入考量,同時采用累進稅率,以規避數據價值評估的技術難題,并兼顧效率與公平。

      關鍵詞:聚合數據 數據稅 準公共資源 資源特許權使用費 數據使用規模 累進稅率結構

      4.國有企業數據競爭的規制優化——基于法價值協調的視角

      作者:楊帆(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新興的數據市場分別以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數據權益配置為核心,形成了任務和目標迥異的兩種法規范體系。法律要素之間價值協調的缺失會引發民營企業有效競爭機會的限縮,影響未來數據經濟立法的制度走向。回溯憲法規范基礎可見,國有企業的數據競爭優勢根植于數據作為財產的憲法屬性和思維認知,而現行法律約束偏重于財產權的形式平等保護。在此局限下,競爭法既難以有效識別國有企業數據競爭行為的可規制性,亦缺乏對數據市場動態競爭的系統考察。根本因應之道是從增強整體法秩序的價值統一性入手,引入可持續競爭作為法規范之間的轉介價值。該價值旨在打破靜態財產保護的藩籬,重塑數據動態競爭的公平基礎,從而將市場主體地位平等具體化為進入、退出、試錯和迭代的實質平等,切實促進數據市場法秩序一體化的實現。

      關鍵詞:國有企業 數據競爭 公共數據 經營自由 法價值 可持續競爭

      5.競刑銜接下我國數據競爭的刑法規制研究

      作者:楊志瓊(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數據競爭糾紛頻發,導致傳統反不正當競爭規則面臨制度的不適應性而亟需調整。在刑法領域,這一問題具象為我國數據競爭的刑法規制存在競爭法益評價錯位、競爭手段限度不清、競爭行為類型不明問題,導致規制的專門性、謙抑性、體系性不足。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了專門的數據競爭條款,對數據競爭的保護法益、競爭手段和行為類型作了全面規定,為我國刑法規制數據競爭提供了新指引。在競刑銜接視域下,未來我國數據競爭的刑法規制應對經營者數據權益進行財產權評價,以實現專門性保護;明確數據競爭手段強度的下閾值和上閾值,以實現謙抑性規制;對不正當獲取、利用數據行為區分評價,以實現體系性規制。

      關鍵詞:數據競爭 數據財產權 數字技術措施 數據獲取 數據利用 數據流通

      涉外法治

      1.國內規制域外效應的標準支撐及其制度實現

      作者:郝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法律與標準作為“復合型”規制工具,可以協同產生域外效應。其中,標準為國內規制發揮域外效應提供不可忽視的支撐作用。實踐中,根據標準與法律結合程度由寬松到緊密的梯度差異,標準支撐國內規制發揮域外效應主要呈現出三種路徑模式:一是標準的網絡效應帶動法律的域外效應;二是標準的技術鎖定延伸法律的域外適用;三是法律引用標準實現聯合域外規制。標準支撐作用的形成機理源于法律與標準間的雙向互動、公法規范的私法化實施以及國際規制合作中的制度性權力等。國內、跨國、國際層面的多維制度安排彼此關聯,是一國規制能力的綜合反映。當前我國已形成標準支撐國內規制域外效應的中國特色路徑,但在發揮標準支撐作用的制度建設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間。未來我國應建立健全法律引用標準制度,完善標準協助下的法律域外適用機制,推動國際規制合作相關規則的升級,強化我國標準化單邊開放的制度保障,從而以標準為支點,以制度為依托,合法、有序地發揮我國國內規制的域外效應。

      關鍵詞:國內規制 標準 國際標準 域外效應 規制合作 制度型開放

      2.我國涉外協議離婚法律適用的困境及其疏解

      作者:劉夢非(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在我國涉外協議離婚法律適用的實踐中,存在援引夫妻財產關系的沖突規范確定準據法的規則錯位問題,訴訟離婚的沖突規范吸收調整協議離婚的問題,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直接適用離婚實體規則、未適用沖突規范的行政實踐問題。上述問題的解決,一方面在于明確涉外領域的協議離婚、夫妻財產關系和訴訟離婚三大范疇之間的關系,明確彼此邊界并進行合理切割;另一方面則在于強化民政部門依法行政中的涉外意識,將相關沖突規范等涉外法律法規納入依法行政之“法”的范疇,準確、完整和全面貫徹依法行政之精義。

      關鍵詞:涉外法治 協議離婚 夫妻財產 訴訟離婚 法律適用 依法行政

      理論前沿

      1.競爭式確權:數據確權的“社會”進路

      作者:趙健旭(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當代中國的數據權屬問題研究主要集中在部門法學領域,圍繞“信息與數據”“確權與非權”“排他與治理”“一體與多級”形成了四場理論爭鳴。從法理學角度看,上述論爭遮蔽了數據權利的后置性、標準性、容他性、類型性所承載的真實問題,也弱化了“反確權說”的理論表達。“競爭式確權”作為反確權說的方法論路徑,并非反對一切確權活動,而是拒絕國家確權的片面主張。通過促進多元規范的有序競爭,這一發端于社會的數據確權進路不僅可以因應數據權利的特質,還能克服國家法律集中式確權的固有局限。競爭式確權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產權變革成就提供理論解釋,也在世界范圍內塑造著當今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格局。競爭式確權立足社會,并非要求國家無所作為,在這一進路上,國家和法律并不提供確權的行動和結果,而是提供確權的理念與條件。

      關鍵詞:數據權利 競爭式確權 社會規范 規范多元 規范競爭 霍菲爾德

      2.區際行政合作協議履行糾紛的訴訟化解——兼論區域協調作為檢察公益訴訟的獨立類型

      作者: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區際行政合作協議是不同行政區的行政機關之間為實現區域合作,經協商一致所達成的一種對等行政協議,可以分為財產性合作協議和非財產性合作協議、雙務合作協議和涉他合作協議、法定義務的合作協議和約定義務的合作協議。其履行除了取決于締約主體外,還受行政層級制度、相對人以及客觀情況的制約。對此,有關國家建立了符合本國國情的區際行政合作協議訴訟制度。基于中立性和專業性需求,我國的區際行政合作協議糾紛也應該允許由法院解決。但當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不包括區際行政合作協議,《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亦未列舉規定區際行政合作協議或區際合作,故公益訴訟范圍不能全面涵攝區際行政合作協議。區際行政合作協議是對國家義務的協同履行,保障區際合作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把區際行政合作協議糾紛納入公益訴訟范圍。同時從實踐觀察,只有將區域協調作為檢察公益訴訟的獨立類型,才能全面保障區域協調國家義務的履行。

      關鍵詞:區際合作 區際行政合作協議 區域協調 行政協議 糾紛解決 公益訴訟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第1期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第2期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第3期(青年學者特刊2)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第4期(數字化專刊3)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第5期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第6期

      目錄|《東方法學》2025年總目錄

      上海市法學會官網

      http://www.sls.org.cn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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