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曾兩次因犯罪獲刑的男子李某,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為獲取非法利益,竟聯絡上線意圖偷渡至老撾從事詐騙活動,不料在等待偷渡安排時被警方當場查獲。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2001年出生,此前有兩次犯罪前科。2021年7月,其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23年1月,又因犯合同詐騙罪獲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同年9月15日刑滿釋放。短短兩年后,李某再次觸碰法律紅線。
2025年10月初,李某為謀取不法利益,與上線取得聯系,約定偷渡至老撾從事詐騙犯罪活動。隨后,李某按照上線安排,從河南鄭州出發前往云南昆明,伺機偷渡。10月5日12時許,當李某在昆明市磨憨鎮等候上線進一步安排偷渡事宜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次日,李某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2026年1月4日,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盤龍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控,李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已著手實施偷渡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依法從寬處理。但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李某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歸案后表現,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庭審中亦未提出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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