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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5:貪污罪,涉案金額56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5:A某甲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B省C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豫0823刑初18號
涉案金額:56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從犯、坦白、退贓、認罪認罰
處罰結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A某甲交至C縣監察委員會的違法所得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時間:2025年01月24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12月,時任C縣XX管委會、XX街道黨工委委員的張某(另案處理)與時任XX街道XX村村委主任的陳某(另案處理),利用XX區對本村征地及附屬物賠償的職務便利,在解決A某乙等五戶附屬物賠償問題時,指使時任XX村報賬員的被告人A某甲以個人名義偽造地面附屬物補償協議,于2024年1月騙領XX公司附屬物賠償款共計人民幣56萬元,其中21萬元用于支付給A某乙等五戶作為附屬物補償款,其余虛報的35萬元,張某分得15萬元、陳某分得14萬元、被告人A某甲分得6萬元,三人將分得財物用于個人消費。被告人A某甲于2024年3月23日主動將6萬元退至C縣監察委員會。被告人A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賠償協議書等書證、證人A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A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A某甲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陳某的供述、辨認及交代材料、同案犯張某的供述、A某甲對騙取附屬物記賬憑證的辨認、證人A某丁、A某乙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人A某戊、A某己、A某庚的情況說明、被告人A某甲現金支取銀行票據、現金存款票據、補償款記賬憑證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某甲聽從國家工作人員安排,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騙取國家附屬物賠償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A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A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A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A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時任C縣XX管委會、XX街道黨工委委員的張某(已判處刑罰)與時任XX街道XX村村委主任的陳某(已判處刑罰),利用XX對本村征地及附屬物賠償的職務便利,在解決A某乙、A某丁、A某戊、A某己、A某庚五家附屬物補償問題時,張某提議由陳某找人替名辦理財務手續,多領取點錢兩人分,彌補工作的辛苦。兩人商定后指使時任XX村報賬員的被告人A某甲以個人名義偽造地面附屬物補償協議,于2024年1月騙取XX公司附屬物賠償款共計56萬元,將其中21萬元支付給A某乙6萬元、A某丁3萬元、A某己6萬元、A某戊2萬元、A某庚4萬元作為附屬物補償款,其余虛報的35萬元,陳某分得14萬元,張某分得15萬元,A某甲分得6萬元,三人將分得財物用于個人消費。被告人A某甲于2024年3月23日主動將6萬元退至C縣監察委員會。
法院認為:被告人A某甲受張某、陳某指使,利用擔任XX村報賬員職務便利,共同騙取國家附屬物賠償款,數額巨大,并分得6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A某甲犯貪污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A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退繳違法所得和繳納罰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A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宣告緩刑。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A某甲交至C縣監察委員會的違法所得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B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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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一、立案標準:
一般情形: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立案追訴: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終身監禁:犯貪污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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