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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連一物業公司因未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被法院判決支付年休假工資差額。據了解,該員工已在關聯企業連續工作近14年,累計應享10天年假,但近兩年未能休假。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應依法支付300%工資報酬。法律人士提醒,企業應合理安排員工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的,需依法給予補償,否則將面臨相關法律風險。
員工在關聯公司工作10余年
侯祥(化名)是中山區某停車場的保安。他于2012年4月入職位于沙河口區的大福物業公司(化名),由于熟悉計算機數據采集,被安排在物業辦公室從事業主信息采集及物業費收支登記等工作,月工資3000元,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兩年后,大福物業公司將侯祥派遣至中山區一新建成小區,由小福物業公司(化名)管理。侯祥在該小區主要負責業主建檔與數據采集,月工資調整為4000元,其勞動關系仍保留在大福公司。
2019年3月,小福物業公司承包了該小區附近的停車場,侯祥又被派往停車場擔任保安,月工資不變,勞動關系依舊屬于大福公司,期間雙方還補簽了一份勞動合同。
2020年7月,大福物業公司注銷,小福物業公司希望繼續留用侯祥,于是與他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停車場安裝電子收費系統后,侯祥日常工作主要為看守監控,雖工作量不大,但需長期在崗。
員工起訴主張工齡補償金差額及未休年假工資
2025年1月,小福公司告知侯祥,停車場項目將于年底到期,公司無法繼續提供崗位,建議他在合同到期前回家待崗,待崗期間按最低生活標準發放工資,被侯祥拒絕。同年6月27日,小福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通知侯祥工作至6月底,并告知將支付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合計2萬元。
侯祥認為,自己先后與大福公司簽訂過兩份合同、與小福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累計工作近14年。尤其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前,他曾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公司以項目到期為由拒絕。此外,公司未按其連續工齡計算經濟補償,且近三年未安排其休年假,侯祥于是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王金海、馬銘澤律師,將小福公司訴至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要求按13.5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并支付近兩年未休年假的工資差額。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小福公司辯稱,大福公司已注銷,侯祥近5年才系其員工,此前工齡不應由小福公司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公司僅與侯祥簽訂過一次5年期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依法只需支付5個月經濟補償。關于年假工資,小福公司認為2025年未結束,不存在未休年假情形;2024年年假已過仲裁時效,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公司支付未休年假補償
經審理查明,大福公司與小福公司的股東及出資人相同,侯祥從大福公司調至小福公司時,大福公司曾出具《調轉告知函》。2025年5月,小福公司向侯祥發送《待崗通知書》,要求其回家待崗,被侯祥拒簽。后公司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天通知不再續簽,并于6月30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終止原因為合同期滿,經濟補償為5個月工資合計2萬元。
法院認定,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高度一致,且出具過調轉函,存在關聯關系,侯祥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13.5年。關于年假,侯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每年應享10天帶薪年假。2024年與2025年(按半年計)未休年假共15天,公司應支付工資差額5517.24元(4000元÷21.75天×15天×200%)。
2026年2月6日,法院一審判決:小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侯祥經濟補償金54000元,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差額5517.24元。
不安排年假,單位需支付3倍工資
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王金海律師指出,關聯公司間員工調轉,工齡應連續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續訂時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時,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應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報酬。春節將至,建議用人單位合理安排職工年假,確無法安排的,應出具書面證明并于次年度安排,否則職工有權要求支付相應工資差額。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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