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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三與某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24年1月31日起正式終止;某公司同意支付張三所有稅后工資47263.14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成;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張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1350元。”后某公司未按協議內容履行,雙方產生爭議。A公司是某公司的唯一股東。
張三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要求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張三與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現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已經屆滿,張三有權要求某公司按照約定給付欠付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對其相應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股東應當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不混同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A公司未舉證證明某公司、A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給付義務的情況下,張三有權要求A公司承擔給付義務。故對于張三要求某公司、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雖為勞動爭議案件,但勞動者作為公司債權人之一,其亦有權以公司法為依據,要求一人公司股東在財產混同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勞動者將公司與股東一并起訴,符合法律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效率,一審法院就此一并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A公司關于其并非本案適格主體的主張不予采信。
A公司另主張其與某公司之間不存在人員混同、財產混同等,但其并未舉證證明二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一審法院根據舉證責任判決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案號:(2025)京03民終18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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