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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財富管理業務部周萱
“完善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健全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堅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卡點堵點,完善有利于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統計、財稅、考核制度,優化企業總部和分支機構、生產地和消費地利益分享。堅持擴大內需,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同時圍繞統一的全國大市場建設、科技創新、民生保障、綠色轉型、促進消費等戰略部署,配套實施針對性稅收調控措施。這表明,稅務改革已成為銜接國家戰略、市場運行、個人生活的重要紐帶,其根本導向是兼顧公平與效率,既服務于中國式現代化大局,也深刻影響著微觀主體的經營決策與財富布局。
十五五期間稅務改革的方向
十五五規劃勾勒出未來5年我國稅務改革的方向,將會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的變化。
以統一大市場為導向,清理區域化的稅收政策。為破除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阻礙,將全面清理稅收洼地、區域性稅收補貼、違規稅收返還、核定征收等地方性稅務減免措施。2025年4月發布的《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也反映了上述趨勢。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的決定”。
統一全國稅務機關的執法標準及尺度,“依法加強區域間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進行征收管理。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核定征收制度,明確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區域性、地方性的核定征收政策將徹底不復存在,稅收政策的區域分割問題將得到徹底的整治。
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優化間接稅的結構。直接稅指稅負難以轉嫁、納稅人就是最終負擔主體的稅種。一般將所得稅和財產稅歸為直接稅,例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直接稅通過累進稅率和基本扣除等方式來調節收入及財富分配,更符合稅負公平和量能負稅原則,但征管難度較大。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稅收征管技術日益完善,直接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會越來越高。發達國家通常以直接稅為主,目前OECD國家直接稅的比重大約在65%左右。而我國則是 “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 的稅收結構。近年來,我國直接稅比重從2013年的30%左右上升至2023年的35%左右。
間接稅指可以通過商品價格進行稅負轉嫁的稅種,典型的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具有征管高效、收入穩定的特點。我國目前稅收總收入仍以間接稅為主,2024 年我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在稅收總收入中占比達49.7%。
優化間接稅的結構包括以下措施。增值稅方面,最典型就是實行稅率簡并。202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法》延續了現行三檔稅率(13%、9%、6%)以及簡易征收計稅方法3%的征收率。2025年12月29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17號公告”)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之前的政策是適用5%的征收率,并且對于北上廣深四個城市還要根據是否為普通住房再實行免稅或者差額征稅。17號公告廢止了5%的征收率以及差額計稅對于二手房買賣這一特定交易的適用(但是否被全面取消,還需后續配套文件明確),其意義不僅在于體現這個簡并趨勢,而且四個一線城市不再適用特殊的稅務政策,切實為全國范圍內的二手房交易減稅,增強不動產的流動性,呼應了十五五規劃里提到的“做優增量、盤活存量”的策略。
消費稅方面,對高檔消費品的征收范圍進行動態調整(例如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華小汽車起征點從130萬元降至 90 萬元)、降低生活必需品的稅負,增加對高耗能、高污染、高檔消費品的消費稅。部分商品的征稅環節后移,強化引導消費并且為地方財政提供新的收入來源(詳見下文“地方稅制的改革深化”部分)。
作為最典型的直接稅之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深化首當其沖。一是強化財產稅與資本利得稅征管,逐步平衡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目前綜合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均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且最高稅率分別為45%和35%,而資本利得稅為固定稅率20%。勞動所得的適用稅率明顯高于資本所得的適用稅率,不排除未來資本所得稅率或適當上調。二是優化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現有專項附加扣除基礎上,新增或提高育兒專項扣除額度,可能會引入家庭聯合申報制度,升級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稅前扣除上限,有利于減輕廣大中產家庭的稅負。三是依托大數據技術深化"以數治稅",建立自然人稅收信用體系,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管將全面加碼,杜絕拆分收入、加強境外收入的監管等。
房地產稅的改革一直備受矚目。與之前三個五年規劃的表述形成鮮明對比,十五五規劃最顯著的變化是未再提及“推進房地產稅立法”,這可能是因為化解房地產風險是當前的重點。在全國層面,房地產稅的立法和開征或許并非未來五年的優先任務。但上海和重慶的地方試點并未停止,這是為了完善征管細節、提升稅收的精準性和公平性,為更長遠未來的全國性立法積累實踐經驗。
此外,調節社會財富差距的遺產稅/贈與稅(以下簡稱“遺產稅”)也將提上議事日程。長期以來,我國遺產稅相關立法進程緩慢。盡管在上世紀90年代國家就提出要“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甚至之后成立立法小組,但2005年官方確認遺產稅由于不具備現實條件而擱淺,“十三五" 和 "十四五" 規劃中均未將遺產稅納入正式立法計劃。上述曲折的進程反映了國家對于開征遺產稅的審慎。
2025年10月24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中指出,“開征遺產和贈與稅有利于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防止財富過度集中,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目前遺產稅的開征較之前已經具備了一些客觀的條件,例如金稅四期的實施,全國統一、互聯互通的財產登記與信息共享系統等,但還需要考慮諸多其他因素,例如經濟總勢是否已經企穩向好,如何避免資本外流,有效的征管手段以及國人的接受程度等。不可否認的是,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越高,遺產稅開征的可能性就會越大,進程就會越快。
地方稅制的改革深化,這與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成體制有關系。消費稅為中央固定收入,進口環節的消費稅也全額歸中央財政。消費稅的改革就是要改變部分消費品的消費稅征收及中央地方稅收分成制度,即消費稅的后移及下劃。所謂消費稅下劃便是由過去消費稅收入完全歸屬中央,改成將部分稅目商品(從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逐步擴大至煙、酒、高檔化妝品等)、按照“基數保留、增量分享”的原則將部分消費稅劃給地方;所謂后移便是由過去的生產商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后移至批發商或零售商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消費稅下劃和后移之后,部分收入將下劃至消費地的地方政府。以白酒為例,在改革前,不論白酒的消費在各區域如何火爆,消費地并不能夠享受銷售額增長所帶來的稅收收入。改革之后,消費地實現的銷售額的部分稅收將形成當地的財政收入,這一政策除了擴大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預計改革后每年新增地方財政收入超千億元),更重要的是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減少部分消費場景制約(如尾號限行、汽車限購等)來鼓勵消費,呼應十五五規劃中”大力提振消費”以及“生產地和消費地利益分享”的戰略,達到一石二鳥的效果。
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這意味著整體而言,稅負并不會普漲,但是會有較大的結構性調整。一方面,繼續加強對高收入人群的稅務監管,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范圍,實現“該收盡收、該減盡減”。擴展關聯交易的適用范圍,由企業間擴大至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一般反避稅原則不但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還拓展至《稅收征管法》以及《增值稅法》,對稅務合規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稅務優惠不再是臨時化、碎片化的,而是策略性、整體性和全局性,對于國計民生與綠色環保等國家鼓勵的重點領域,稅收政策精準發力。加強生育與養老支持,除個稅育兒抵扣外,嬰幼兒配方奶粉、托育機構可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此外對新能源、資源回收、二手商品等領域給與稅收優惠,推動工業、城鄉建設、交通等重點領域的綠色低碳轉型。
對財富管理的影響
十五五期間的稅務變革將對財富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需要高凈值個人、家庭及企業重構財富規劃邏輯。從總體上來看,稅收調節的精準化、優惠政策的結構性傾斜等因素將促使財富管理更加注重“合規性規劃”,從資產配置轉向兼顧政策導向與風險防控的綜合管理。
對高凈值個人而言,首先需要摒棄對"稅收洼地"等投機性稅籌的依賴,樹立合規納稅理念。未來稅務改革的方向在于強化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直接稅比重提升與財產稅、資本利得稅的征管強化。因此應當合理調整收入結構和優化資產持有架構(例如,利用信托架構持有或許比個人直接持有稅務成本更優,可以結合上述二手房的稅收政策紅利及時調整家庭的房產持有安排),增加稅收優惠領域的投資性收入(這些領域往往也代表了新質生產力的方向)。
選擇綠色消費、公益慈善等符合政策導向的財富運用方式。結合家庭聯合申報趨勢,統籌規劃家庭成員的收入與扣除項目,實現家庭整體稅負最優。高凈值家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布局財富傳承,通過家族信托、保險等財富傳承工具合法地實現稅務遞延,以應對潛在的遺產稅影響,甚至基于全球的資產布局進行合理的身份規劃。
最近由于CRS信息交換所導致的大陸和香港稅局首次采用稅收協定中的加比規則來確定納稅人稅居身份的案例備受關注,尤其是對于在大陸和香港兩地均有經濟活動的雙城人士有很大的影響。案例中的個人同時構成了香港和內地的稅務居民,按照中港之間的稅收協定,需要采用”加比規則”(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協商解決”這樣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其最終的稅務居民身份。就該案例,香港稅務局也于2025年12月22日就《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常見問題在其官網中做出更新。
這個案例的意義在于,中國稅務機關的稅務征管理念和手段日臻成熟,稅務居民身份的規劃不是取得一個境外永居或者護照這么簡單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盤統籌、基于征管實踐、精細的專業規劃。而對于已經成為美國、加拿大等高稅負國家稅務居民的高凈值家庭而言,采用信托架構進行財富傳承,能夠合法有效的對稅務成本進行優化。
對企業而言,稅務改革的重點在于稅收優惠的結構性調整與征管的升級。稅收優惠的結構性調整意味著“選行業"比"用技巧"更重要,不同行業的稅務處理有可能是冰火兩重天,在可行的情況下進行產業轉型以獲取精準的結構性稅收紅利。企業的稅務合規壓力明顯增大,需要健全內部財稅管理體系,借助數字化工具提升稅務管理效率。
簡單的分拆、隱匿收入等所謂的籌劃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風險。例如,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新規”)規定 “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入對應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而非計入調整行為發生當期的銷售額),這從制度上倒逼納稅人主動做到稅務合規。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隱匿收入,事后被稅務機關發現,需要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追溯至當時的期間確定銷售額,如超過500萬元,則需要自超標當月起按一般納稅人來計算補稅,此時面臨的將不但是適用稅率驟升至13%,而且之前的采購大概率沒有取得專用發票和完成認證,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如果涉及的期間較長,還會產生高額滯納金。這無疑是一個噩夢。而處于銷售額臨界點上的小規模納稅人,也應當仔細地進行收入預測與管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此外,合理規劃總部與分支機構布局,適配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下的稅收利益分享機制。基于全局的、戰略化的業務模式優化與供應鏈布局能帶來更高的效率。例如,充分利用海南自貿區的政策,檢視和重塑企業的供應鏈模式。海南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率,即使與香港(稅率16.5%)和新加坡(稅率17%)相比也很有競爭力。
符合條件的原料/生產設備的進口零關稅政策,為加工制造環節提供了成本優勢。而如果在海南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后,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這會顯著降低產品進入內地市場的稅收成本,使“海外原料/設備+海南加工+內地銷售”的模式極具競爭力。對于“兩頭在外”的企業(從海外進口原材料,在海南加工后成品再出口海外),海南優勢不僅在于進口環節的稅收減免,還有極快的出口退稅效率,降低資金成本。此外,海南對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等38種商品允許開展“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
相關企業可以將來自境外的舊件運至海南,在免繳關稅和增值稅的條件下進行維修或再制造,然后復運出境,為高端制造業的服務貿易開辟了全新賽道。總之,對于涉及高價值原輔料進口、對出口退稅效率和資金周轉較為敏感、有意向保稅維修、檢測、再制造等服務業態拓展、希望能夠更深入地融入東盟和亞太市場,享受更優的國際物流和資金配置條件的企業而言,結合海南的最新政策對供應鏈進行重構能夠大幅度的降低企業的稅收和運營成本。
十五五期間的稅制改革,其意義遠不止于稅務領域的邊角修補與技術修正,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關鍵一步,旨在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并最終促進社會公平。風物長宜放眼量,我們應當將目光投向更廣闊的圖景:一個溫馨和睦、實現財富穩健傳承的家庭,一個合規經營、基業長青的企業,以及一個欣欣向榮、邁向高質量發展的國家。唯有主動理解變革、積極調整步伐,方能在變革中搶占先機,行穩致遠,在政策導向與風險防控中實現財富的穩健增值。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意見。
來源|經作者授權發布
編輯 | 王茅
審核丨丁開艷
責編 | 蘭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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