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6〕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科技計劃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全省創新資源統籌,優化科技計劃管理,促進提升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科技計劃根據國家、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和規劃安排,通過省級財政支持或以宏觀政策調控、引導,由政府部門組織,以項目化方式支持開展科學研究、試驗發展與成果轉化,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主要方式。
第三條省科技計劃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我省能源轉型、產業升級和適度多元發展,著力增加高質量科技供給,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第四條省科技計劃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任務牽引。緊密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有組織科研,按照科技創新規劃設定任務,以項目實施推動目標實現。
堅持統籌布局、優化配置。按照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全鏈條布局,一體化配置項目、平臺、人才、資金等要素,提升體系化科技攻堅能力。
堅持融合發展、協同聯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發揮行業部門優勢作用,加強協同聯動,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堅持企業主導、轉化引領。聚焦推動科技成果轉變為現實生產力,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培育壯大科技企業群體,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計劃體系
第五條省科技計劃包含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化促進、創新平臺建設、創新人才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創新服務支撐等分項計劃。計劃設立可根據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需求進行調整。
第六條省基礎研究計劃立足原始創新、人才培養與學科建設,支持開展前瞻性、原創性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堅持目標導向和自由探索“兩條腿”走路,強化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鼓勵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實行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機制。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基礎研究。
第七條省科技攻關計劃聚焦我省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使命任務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求,加強有組織科研攻關,加快在重點關鍵領域形成核心競爭力。包含重大專項與重點研發兩類。
重大專項類按照專項、項目分層次設置,實行主責單位負責制。聚焦重點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一體化全鏈條布局重大項目,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重大創新產品開發,推動重大科技成果應用及產業化。
重點研發類圍繞產業升級、企業競爭力提升和社會民生公益性技術需求等,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開展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應用示范。
第八條省成果轉化促進計劃采用直接補助、先投后股、基金投資等方式,加強概念驗證、中試和應用示范,支持轉化平臺和孵化載體等建設,促進更多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九條省創新平臺建設計劃以重大科技任務為牽引,以績效評價為依據,實施分類差異化支持,推動構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支撐有力的科技創新平臺體系。
第十條省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引導支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壯大,打造高水平、多元化科技創新人才隊伍。
重點支持科技創新人才、科技特派員等。實施支持經費與科研項目掛鉤機制。
第十一條省企業創新發展計劃聚焦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健全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
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培育;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更多金融機構、社會資本與服務機構開展科技金融創新,創新科技金融產品。
第十二條省創新服務支撐計劃圍繞全省創新發展需求,提供戰略研究、合作交流、科學普及等多要素支撐服務,并進行動態調整,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打造良好創新生態。
第三章 計劃組織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是省科技計劃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科技計劃的總體布局、統籌協調、編制實施和監督評價等。
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為省科技計劃的組織單位,配合做好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省科技計劃項目的謀劃、推薦和組織實施。
省科技廳、省直有關部門等作為重大專項主責單位,負責實施方案編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
第十四條省科技計劃按照“以規劃定任務、以任務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的方式編制。加強省科技計劃的統籌布局,有計劃組織開展基礎研究、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協同布局創新平臺和人才團隊,強化創新要素集成配置,提升科技計劃整體績效。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編制科技創新規劃,繪制產業技術創新圖譜,建立科技項目庫。根據科技創新規劃,研究確定年度重點任務,凝練科技計劃項目,共享計劃項目信息。
重大專項由省科技廳、省直有關部門等研究提出動議。省科技廳組織論證,形成擬立項重大專項及主責單位建議,報省政府批準。批準后主責單位牽頭編制實施方案,明確研發任務、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省科技廳組織對實施方案進行綜合論證,論證后主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省科技計劃實施以項目為載體的財政支持模式。財政資金配置實行差異化原則,根據產業技術需求和項目具體情況分配。
第十七條省科技計劃項目可采用公開競爭、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組織實施。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
第十八條鼓勵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與省科技廳聯合設立創新項目,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
第十九條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自主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按程序論證后可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不變。
第二十條建立省科技計劃與國家科技計劃銜接機制。省直有關部門牽頭爭取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獲立項支持的項目應向省科技廳報備。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可根據情況提出申請,按程序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推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以公開競爭方式遴選具備科技項目管理能力的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完善省科技專家庫,選取專家服務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專家。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計劃資金使用堅持強化統籌、突出重點、公正透明、注重績效原則,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專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完善財政科研經費分類支持機制,實施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模式,采取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先投后股、基金投資等多種投入方式。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計劃資金支出嚴格執行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不得轉移、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不得使用專項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不得有其他違反我省科研經費管理或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計劃管理費根據省科技計劃工作需要據實安排,用于計劃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確保省科技計劃順利實施。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組織對省科技計劃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優化完善省科技計劃組織管理,提升科技投入產出效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政府辦公廳2021年5月9日印發的《山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21〕42號)和2017年12月8日印發的《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7〕160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支持專業鎮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6〕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支持專業鎮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支持專業鎮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專業鎮提質升級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省級重點專業鎮,促進要素集約、企業集聚、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壯大縣域特色產業集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集群能級。優化專業鎮產業布局,引導資金、產能、人才等各類要素資源向專業鎮集聚。獲評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的省級特色專業鎮予以300萬元獎勵。圍繞產業競爭力、優質企業培育、創新能力、轉型發展、公共服務等指標,構建專業鎮發展水平評價體系。評價優秀的專業鎮,對專業鎮內建成投產、設備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主導產業發展項目予以定額獎勵,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額度100萬元,每個專業鎮統籌安排300萬元。鼓勵各市縣設立專業鎮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專業鎮申報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業產業融合發展項目。鼓勵專業鎮面向共性制造需求建設一批共享工廠,集中配置通用性強、購置成本高的生產設備,滿足設計研發、加工制造、檢驗檢測等共性需求。對省級重點專業鎮的設計研發、檢驗檢測、計量標準、產業信息、成果轉化等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按照項目設備投資(含軟硬件投資)的30%予以獎勵,最高支持額度1000萬元。鼓勵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機構提升服務能力,按照服務企業合同金額的50%予以平臺運營機構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額度20萬元,累計最高支持額度200萬元。(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旅廳、省財政廳和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負責,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企業壯大。落實國家、省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對專業鎮主導產業企業首次被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對專業鎮主導產業企業年度新增貸款,按照貸款實際發放金額予以貼息,貼息額度為單筆放款本金金額×1.5%×(貼息時間段的實際付息天數/365),不超過年度利息發生額的80%,每戶企業最高支持額度100萬元。對符合技改資金支持政策營收進檔獎勵的專業鎮企業,按規定給予獎勵。支持專業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自建項目、貸款貼息、訂單補助、農產品精深加工設備購置等方面,按規定給予補助。(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三、鼓勵融通發展。推行“1+N”結對幫扶行動,支持專業鎮內每家規上企業幫扶2—3家規下企業,利用龍頭企業技術、資源、管理等優勢,破解中小企業技術難題,推動專業鎮企業抱團發展。鼓勵省屬國企與專業鎮企業加強合作,引導省屬企業擴大在縣域的產業布局,謀劃實施一批重點項目。(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旅廳、省國資委)
四、強化科技創新。鼓勵專業鎮企業創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等創新平臺。支持專業鎮與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支持專業鎮針對共性技術需求探索眾籌科研,組織龍頭企業、上下游配套企業、創新平臺、社會機構等各類主體共同籌集資金開展聯合攻關。對專業鎮企業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規定給予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市場監管局)
五、支持改造升級。充分利用技改資金、數字轉型專項資金等現有政策渠道,加大對專業鎮項目建設的支持。鼓勵和支持人工智能、數據要素等新技術、新要素、新模式在專業鎮企業的探索應用。鼓勵專業鎮企業圍繞研發、生產等關鍵環節開展深度數字化、自動化改造。優先在專業鎮推廣應用“小快輕準”數字化解決方案。大力推行綠色制造,對獲評國家級能效領跑者、水效領跑者、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獎補。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鎮所在園區開展零碳園區試點,支持企業開展碳排放核算管理、產品碳足跡認證。加大閑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清查、整治、盤活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優先用于專業鎮項目。(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數據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
六、強化市場拓展。支持具備條件的專業鎮推動“產業帶+跨境電商”發展,提升國際運輸能力和對外開放能力。鼓勵專業鎮探索開展區域公用品牌專業化打造和運營模式,組織專業鎮企業統一參展、統一接單,以區域品牌形式設立主題展區。省級特色專業鎮所在地政府聯合企業或企業在中央電視臺、省級衛視,以及抖音、快手等新媒體或機場、高鐵等渠道投放廣告宣傳區域公共品牌,廣告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支付廣告費的20%予以支持,每個專業鎮每年最高支持額度300萬元。入選中國消費名品區域品牌的專業鎮予以3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專業鎮品牌建設。山西特色專業鎮投資貿易博覽會以1000萬元為基數,根據黨政機關舉辦的展會活動逐步向市場化轉型要求,展會經費按照逐年遞減10%的原則予以支持,在具備市場化辦展條件后交由社會力量舉辦。對獲得中華老字號、地理標志商標以及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等榮譽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獎勵。支持專業鎮通過開展品牌建設、構建高水平質量基礎設施、推進質量技術幫扶等開展質量強縣工作。(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
七、優化產業生態。聚焦主導產業發展普遍面臨的影響大的生產要素成本問題,以及數據、算力等新型要素問題,支持專業鎮探索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降低水電熱氣、物流、融資、用工等方面的成本。鼓勵依托龍頭骨干企業,引進配套企業、上下游企業和生態合作伙伴,培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的產業集群。指導專業鎮繪制招商圖譜,靶向引進延鏈補鏈強鏈項目。鼓勵各類產業基金參與專業鎮建設,通過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等方式對專業鎮企業和重大項目給予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鎮項目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對專業鎮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庫。支持專業鎮企業共管共享省級現代產業學院和職業教育特色產業學院,省級財政對省級現代產業學院和職業教育特色產業學院認定給予一次性支持。(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廳、省能源局、省數據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投資促進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八、強化服務指導。開展“一鎮一策”產業診斷,每年遴選一批規模體量大、延伸配套好、支撐帶動強的專業鎮,圍繞產業鏈升級、價值鏈延伸、供應鏈韌性、市場供需匹配四大維度開展專項診斷,形成“問題清單+提升路徑+項目支撐”綜合解決方案。由市縣精準落實“一鎮一策”要素保障和培育舉措,推動專業鎮在技術升級、品牌塑造、數字賦能等領域實現突破,全面提升集群核心競爭力。以“實體化構建、協同化運作、市場化賦能”為核心,構建專業鎮“鎮長+專班+平臺”管理架構,完善專業鎮管理服務體系。支持專業鎮企業參加省內外供需對接等活動。(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旅廳)
相關解讀:
《山西省支持專業鎮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支持專業鎮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印發背景
2022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西省支持專業鎮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晉政辦發〔2022〕81號,有效期3年),已于2025年9月失效。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專業鎮提質升級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省級重點專業鎮,促進要素集約、企業集聚、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壯大縣域特色產業集群,省工信廳會同相關部門,起草形成《若干措施》。
二、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從8個方面提出了支持舉措。
一是提升集群能級。支持專業鎮創建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對發展水平評價優秀的省級專業鎮予以獎勵。支持專業鎮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提升服務能力。
二是支持企業壯大。對專業鎮主導產業企業年度新增貸款,按照貸款實際發放金額予以貼息。對符合技改資金支持政策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對專業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建項目、貸款貼息、訂單補助、農產品精深加工設備購置等按規定給予補助。
三是鼓勵融通發展。支持專業鎮內每家規上企業幫扶2-3家規下企業,破解中小企業技術難題。鼓勵省屬企業擴大在縣域的產業布局,謀劃實施一批重點項目。
四是強化科技創新。鼓勵專業鎮企業創建各類創新平臺。支持專業鎮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推動專業鎮探索眾籌科研并開展聯合攻關。對專業鎮企業主導或參與制(修)訂標準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是支持改造升級。支持專業鎮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開展零碳園區試點,支持企業開展碳排放核算管理、產品碳足跡認證。加大閑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保障專業鎮項目用地。
六是強化市場拓展。推動專業鎮“產業帶+跨境電商”發展,打造區域公用品牌。支持舉辦山西特色專業鎮投資貿易博覽會。支持專業鎮開展品牌建設和質量提升。
七是優化產業生態。支持專業鎮探索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降低要素成本。指導專業鎮繪制招商圖譜,靶向引進延鏈補鏈強鏈項目。鼓勵各類產業基金對專業鎮企業和重大項目給予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鎮項目爭取中央財政支持。支持專業鎮企業共管共享省級現代產業學院和職業教育特色產業學院。
八是強化服務指導。省級開展“一鎮一策”產業診斷,市縣落實“一鎮一策”要素保障和培育舉措。構建“鎮長+專班+平臺”管理架構,完善專業鎮管理服務體系。支持專業鎮企業參加省內外供需對接等活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6〕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6月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晉政辦發〔2016〕79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本地實際和重點工作,制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經審定的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一般在當年年底前完成。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納入年度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
第六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第七條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審查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九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對尚未公開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有關會議內部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條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上級決策機關提出要求或者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建議的,由決策機關辦公廳(室)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一條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稱“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在擬訂決策草案時,應當與決策事項涉及的單位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意見和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有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或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聽證會應當依法公開,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對通過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以及其他方式獲取的意見建議,應當全面收集、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建議,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專家、專業機構出具傾向性意見。
第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專家論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決策承辦單位明確論證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限等具體要求;
(二)確定論證專家或專業機構;
(三)為專家提供開展論證所需的必要資料;
(四)專家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相關研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并提出論證意見或論證報告;
(五)整理、分析、吸納論證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充分的研究時間。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沒有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決策機關的專家庫。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以下稱“風險評估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風險已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二條風險評估單位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方法和評估過程;
(二)明確風險點;
(三)可能引發的風險等級;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決策機關所屬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公函;
(二)決策草案文本;
(三)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決策啟動、決策內容、決策過程等;
(四)決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
(五)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
(六)按照規定履行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相關材料;
(七)征求意見及采納匯總情況;
(八)決策承辦單位的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材料;
(十)決策相關的統計依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四)對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委托專業機構參與;
(五)其他方式。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其他法律專家、專業機構參與合法性審查的,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
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應當及時通知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征求意見、調研論證、修改決策草案文本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時限內。
第二十八條審查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根據不同情況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
(一)決策內容和程序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出具重大行政決策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決策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出具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審查意見,說明存在的問題和理由,可以提出具體修改的意見建議;
(三)未依法履行有關程序的,出具要求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應當加蓋司法行政部門公章。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報送材料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二)決策機關要求的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納入民主協商事項的,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決策機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決策承辦單位、審查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范管理。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因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按照本辦法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016年6月3日印發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晉政辦發〔2016〕79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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