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明確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規則。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包括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險駕駛案。
最高法指出,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存在片面依賴交通事故認定書,甚至直接將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責任等同于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據通報,2025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事故總量、較大事故實現“雙下降”,全國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審案件4.3萬余件,同比下降超過3%。
與此同時,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其中,既有長期困擾審判實踐的傳統問題,也有伴隨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而產生的新問題。前者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辦理中,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刑事定案根據;后者如醉酒后啟用車載輔助駕駛系統的,是否影響危險駕駛等犯罪的構成。
前述交通肇事案顯示,2023年6月9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江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在任澤區楊官線與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李某坤)的孫某平發生剮蹭,致李某坤摔下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江短暫停留后駕車逃逸。
交警部門認定,孫某平違規超車等是事故主要原因,劉某江無證駕駛等為次要原因,但因劉某江事故后逃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平、李某坤無責任。
河北省邢臺市任澤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判決,宣告劉某江無罪,判決已生效;后公安機關對劉某江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最高法指出,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事故是否應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往往是區分罪與非罪、罪重罪輕的關鍵。實踐中,存在片面依賴交通事故認定書,甚至直接將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責任等同于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問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最高法在闡述案例指導性意義時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關證據,審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關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依法認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法強調,逃逸行為對引發事故或者擴大事故沒有原因力的,不作為認定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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