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財產轉移至親友名下,若屬于無償轉讓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等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債權人可依法申請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且相對人明知該情形,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例如,債務人將房產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轉讓給親屬,且無法提供合理交易證明,法院可能認定該行為惡意逃避債務,支持債權人撤銷請求。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滿足一定條件并受期限限制。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債權為限,且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則消滅。債權人需提供債權合法有效、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及損害債權實現等證據,法院將綜合考量交易真實性、價格合理性及相對人主觀惡意等因素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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