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臺民意機構因議事攻防,朝野民代爆肢體沖突。臺北地檢署(北檢)依“傷害罪”,起訴藍綠共10名民代。國民黨民代鄭正鈐質疑北檢“雙標”,表示國民黨民代當時是為了維持議事運作,做出“職權附隨行為”。若被認定為“傷害罪”,等同讓“行政權”透過檢方之手介入臺民意機構運作,侵蝕“憲政”上的“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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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說,北檢大規模起訴10名民代,并援引“釋字第435號”,認定議場肢體沖突不具免責權。他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暴力,也尊重受傷的人提告的權利。但真正的問題是,臺檢方是否已經開始把議場沖突直接當刑案處理,甚至出現選擇性偵辦。
鄭正鈐認為,“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被片面引用,其核心精神是確保民代行使職權能“無所瞻顧”,對議事行為給予最大程度保障。雖然解釋中提到“蓄意侵害他人法益”不在保障之列,但也強調,個案是否逾越范圍,必須放在“維持議事運作”的脈絡中判斷,并應尊重議會自律。
鄭正鈐表示,換句話說,“釋字435號”要求審慎衡量行為究竟是單純暴力,還是“與職權相關的附隨行為”。北檢卻只引用“不受保障”那一段,就把議事攻防直接當成刑事案件。
鄭正鈐質疑,排除干擾,也算犯罪?當時民進黨民代沖撞主席臺、干擾議事時,國民黨民代構筑人墻、排除干擾,本質上是為了維持議事運作的“職權附隨行為”。若這一切都被直接認定為“傷害罪”,等同讓“行政權”透過檢方之手介入臺民意機構運作,侵蝕“憲政”上的“權力分立”。
鄭正鈐指出,更令人質疑的是北檢偵辦的“雙重標準”,為何對“公訴罪”視而不見? 民進黨民代干擾議事、搶奪公文、沖撞議事人員,這些行為早已涉犯“妨害公務罪”,這是檢察官應主動偵辦的“公訴罪”,不待提告就該啟動。但檢方卻視而不見,這樣的落差,自然引發“選擇性偵辦”的質疑。
鄭正鈐強調,司法應該是正義的最后防線,而非政治攻防的延伸。如果議場攻防動輒被當成刑事案件處理,被侵蝕的,將是臺民意機構對臺當局的“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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