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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于某與丈夫林某于2007年登記結婚,于2010年生育一女。自2011年起,林某頻繁酗酒晚歸,頻繁與于某發生爭吵。2016年,雙方因感情徹底惡化開始分居,于某帶女兒與父母同住在A區,林某則長期居住于B區,此后近九年時間里,被告既未探望過女兒,也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為徹底擺脫困境,于某找到煦濱婚姻家事團隊,希望能夠盡快離婚。
二、辦案經過
團隊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梳理案情核心并準備材料向法院提交立案,但在開庭前夕,我方才得知被告林某并未簽收起訴狀及開庭傳票,案件將在公告送達后進行缺席審理,這給案件推進帶來了不小的挑戰——“被告缺席” 意味著無法通過庭審質證直接確認分居、感情破裂等關鍵事實,那么就很有可能第一次離不掉,需要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這與當事人的預期相違背。因此,為了爭取第一次就成功離婚,“構建完整、有效的證據鏈” 就成為案件勝訴的核心突破口。團隊律師圍繞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工作:
(一)鎖定 “感情破裂” 關鍵證據,夯實離婚基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為證明雙方分居事實及感情破裂程度,團隊律師協助當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居住證明、證人證言、溝通錄音等關鍵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分居多年、無感情”,從而為法官判決離婚提供依據。
(二)圍繞 “子女撫養” 舉證,形成證據閉環
因婚生女已滿8周歲,團隊律師建議通過婚生女的開庭發言,讓法官進一步確認原、被告的分居情況。開庭過程中,法院與婚生女單獨溝通,確認了婚生女希望跟隨原告一起生活的意愿,并從婚生女口中得知于某與林某確實已分居多年,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至此,我方的證據鏈條已形成閉環,可以爭取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就判決離婚。
(三)應對 “被告缺席”,確保程序合法、事實清晰
因被告經公告送達仍未到庭,團隊律師及時與法院溝通:一方面強調 “公告送達程序合法,被告應承擔缺席后果”,另一方面通過 “多組證據相互印證” 的方式,讓法院無需被告質證即可確認案件事實,爭取法官認可我方提交的全部證據,為后續判決奠定堅實基礎。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觀點,認定原、被告雙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超過2年,感情徹底破裂,應當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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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說法
本案作為“第一次起訴 + 被告缺席” 仍判離的典型案例,不僅實現了當事人的核心訴求,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參考的維權思路。結合本案經驗,煦濱婚姻家事團隊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以下3點提醒:
1. 法定離婚情形需 “證據說話”,切勿僅憑 “口頭陳述”
《民法典》規定的 “感情破裂” 情形(如分居滿兩年、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均需通過具體證據證明。以 “分居” 為例,需提供居住地址差異證明(如租房合同、物業證明)、生活痕跡(如網購地址、水電繳費記錄)、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證據鏈,避免因 “證據不足” 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
2. 子女撫養權爭奪,“子女意愿” 與 “撫養能力” 缺一不可
對于年滿八周歲的子女,法院會優先尊重其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因此需在律師指導下,通過法院詢問、書面聲明等合法形式固定子女意愿;同時,需提供自身 “撫養能力” 的證據,如穩定的收入證明、適宜子女生活的居住環境、過往履行撫養義務的記錄(如教育支出、醫療支出憑證),對比對方 “未履行撫養義務” 的事實(如未支付撫養費、未探望子女的證據),最大化爭取撫養權優勢。
3. 被告缺席不影響案件推進,需重視 “程序合法性”
若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如郵寄送達、電子送達)仍未到庭,法院可依法進行 “缺席審理”;若被告下落不明,可通過 “公告送達” 的方式保障其訴訟權利,公告期滿后仍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決。當事人無需因 “被告不到庭” 而放棄維權,只需在律師協助下,確保證據真實合法、程序無瑕疵,即可推動案件依法審理。
本案的勝訴,不僅幫助當事人擺脫了長期無效的婚姻關系,更通過明確撫養權及撫養費,為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生活提供了穩定保障。婚姻不易,但當感情確已破裂時,理性維權、依法主張權益,才是對自己和子女負責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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