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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燈下黑的驚雷
2018年12月,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被立案審查調查的消息,如同一記驚雷,震動了整個紀檢監察系統。這位曾經的“執紀者”、手握重權的“反腐先鋒”,最終卻倒在了自己親手編織的權力網中。
當辦案人員打開邱大明的“藏寶庫”時,眼前的景象令人瞠目:3000多瓶茅臺酒碼放整齊,仿佛一座小型酒庫;而與之形成刺眼對比的,是他個人銀行賬戶上那寥寥無幾的存款——這位副廳級干部,表面生活簡樸,實則暗度陳倉,受賄金額高達3594萬余元。
權力失去監督,執紀者也會淪為違紀者;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最終只會把自己照進深淵。邱大明的墮落軌跡,恰如一面棱鏡,折射出紀檢監察系統“燈下黑”問題的深層隱患,更警示著“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永恒命題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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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力變現:從“守門人”到“內鬼”的蛻變
(一)第一筆“交易”:破窗效應的開端
邱大明的腐敗之路,并非一蹴而就。據吉林省紀委監委通報及后續司法判決顯示,其受賄行為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彼時他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手握審計監督大權。
審計,本是國家財政資金的“看門狗”,是防止公共資金流失的“防火墻”。然而,邱大明卻將這份監督權異化為“尋租權”。2003年至2012年間,他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省紀委常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家企業在審計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
第一扇窗戶一旦破碎,如果不及時修補,整棟大樓都將千瘡百孔。邱大明的第一次伸手,看似只是“人情往來”,實則是權力觀扭曲的開始。從審計廳到紀委,他的職位越來越高,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而那顆曾經宣誓“忠誠干凈擔當”的初心,卻在一次次的“破窗”中逐漸蒙塵。
(二)“酒窖書記”:3000瓶茅臺背后的利益江湖
在邱大明的受賄清單中,茅臺酒是一個無法忽視的特殊符號。據官方通報,邱大明收受的茅臺酒多達3000余瓶,這個數字足以裝滿一個中型酒窖。
這些茅臺酒從何而來?又流向何方?根據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書披露的細節,邱大明的“酒友圈”并非簡單的酒肉朋友,而是一張精心編織的利益網絡。
2013年至2017年,邱大明在擔任吉林省紀委副書記期間,多次收受某私營企業主李某(化名)贈送的茅臺酒共計200余瓶。作為回報,邱大明在李某涉及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打招呼”,試圖為其減輕罪責。這種“以酒開路、以權回報”的交易模式,在邱大明的腐敗生涯中反復上演。
更令人震驚的是,邱大明并非簡單的“收酒”,而是將茅臺酒作為權力變現的“硬通貨”。辦案人員發現,他家中不僅有大量未開封的飛天茅臺,還有專門用于儲藏的恒溫酒柜。在一些特定場合,邱大明甚至會“以酒代賄”——將收受的茅臺酒轉送給其他關系人,以此維系更廣泛的利益關系網。
當茅臺酒從飲品變成“貨幣”,當酒柜變成“保險柜”,權力的味道早已變了質。3000瓶茅臺,每一瓶都浸透著權錢交易的腥臭,每一瓶都記錄著一名紀檢干部背離初心的足跡。
(三)“影子股東”:隱蔽的股權代持游戲
如果說收受現金和茅臺酒是腐敗的“初級階段”,那么邱大明在后期則玩起了更為隱蔽的“影子股東”游戲。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邱大明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公司在項目審批、土地獲取等方面提供幫助。不同于直接收受現金,他采取了一種更為“高明”的方式:以其妻弟的名義,代持該公司5%的股權,并約定按項目利潤分紅。
這種“白手套”操作,使得邱大明表面上與該公司毫無關聯,實則坐收漁利。截至案發,僅這一筆“影子股權”就為其帶來非法收益折合人民幣1200余萬元。
股權代持、虛假投資、干股分紅……這些看似專業的經濟術語,在邱大明手中變成了逃避監督的“隱身衣”。他深諳審計之道,知道如何規避銀行流水監管;他熟稔紀法條文,清楚哪些“擦邊球”可以打。然而,再精巧的偽裝也遮不住腐敗的本質,再專業的規避也逃不過紀法的制裁。當執紀者開始研究如何“安全”地腐敗,其墮落已深入骨髓。
(四)“內鬼”行徑:監督權的徹底異化
邱大明案最令人痛心的,并非其受賄金額的巨大,而是其“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內鬼行徑。作為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他本應是懲治腐敗的“利劍”,卻變成了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邱大明“泄露巡視工作秘密,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這意味著,當組織將巡視利劍交到他手中時,他卻將劍鋒指向了組織;當群眾將公平正義的希望寄托于他時,他卻將希望變成了絕望。
2016年,吉林省某市一副廳級干部被舉報受賄。邱大明在收到問題線索后,不僅未按規定移交承辦部門,反而私下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并指點其如何對抗組織審查。最終,該案件因關鍵證據被銷毀而一度陷入僵局,直到邱大明案發后,相關線索才被重新起底。
監督者一旦成為被監督者的“同謀”,正義的天平就會徹底傾斜。邱大明的行為,不僅敗壞了紀檢監察隊伍的形象,更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這種“內鬼”之害,甚于一般的腐敗,因為它摧毀的是整個監督體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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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東窗事發:從“審查者”到“被審查者”
(一)巡視利劍:自我凈化的制度威力
邱大明的落馬,源于中央巡視組的精準發現。2018年,中央巡視組對吉林省開展巡視“回頭看”,在梳理問題線索時,發現邱大明存在“說情干預、插手案件”的重大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邱大明作為省紀委副書記,本應配合巡視組工作,但他卻試圖利用職權掩蓋問題,甚至通過中間人向巡視組工作人員“打探消息”。這種“燈下黑”的囂張行徑,反而加速了自身的暴露。
2018年9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邱大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從這一刻起,這位曾經的“審查者”,正式變成了“被審查者”。
(二)審查調查:鐵證如山的還原
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發布的《關于邱大明嚴重違紀違法案的審查調查通報》,辦案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面臨了不小的挑戰。邱大明長期從事審計和紀檢工作,反調查意識極強,其贓款贓物藏匿極為隱蔽。
辦案人員通過大數據比對,發現邱大明及其近親屬名下銀行賬戶資金往來異常稀少,與其職務身份嚴重不符。這一“低存款”現象引起了調查組的高度警覺——一個副廳級干部,為何銀行賬戶如此“干凈”?
順著這條線索,調查組逐步揭開了邱大明的“影子賬戶”網絡:以其妻弟、外甥等親屬名義開設的多個銀行賬戶,實際均由邱大明控制;大量現金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至境外;部分贓款用于購買字畫、古董等“雅賄”物品,藏匿于多處房產中。
2019年3月,邱大明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通報用詞極為嚴厲:“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大享奢靡之風,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三)司法審判:正義的終局裁決
2019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邱大明受賄、貪污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邱大明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工程承攬、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94.2161萬元;2005年至2011年,邱大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70.809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邱大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對邱大明受賄、貪污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值得注意的是,邱大明在庭審中表示認罪悔罪,并主動退繳了大部分贓款贓物。然而,遲來的懺悔換不回失去的初心,退繳的贓款抹不去造成的傷害。3594萬元的受賄金額,3000瓶茅臺酒,14年有期徒刑——這些數字背后,是一個家庭破碎、一名干部隕落、一方政治生態受損的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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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層剖析:權力失控的三重根源
(一)理想信念的“總開關”失靈
邱大明并非沒有過初心。從基層審計員成長為省紀委副書記,他早年也曾是業務骨干,也曾查處過多起重大案件。然而,隨著職務的升遷,他逐漸放松了思想改造,將“執紀者”身份視為“護身符”,認為“自己查別人,別人不敢查自己”。
這種特權思想,是理想信念“總開關”失靈的直接表現。當邱大明開始將權力視為個人謀利的工具,而非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時,他的墮落就已注定。紀檢監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圣人”,如果沒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支撐,同樣會在誘惑面前敗下陣來。
(二)監督制約的“鐵籠子”松動
邱大明案暴露出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的薄弱環節。作為省紀委副書記,邱大明分管案件審查、巡視巡察等核心業務,權力高度集中卻缺乏有效制衡。
從制度層面看,雖然《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對紀檢干部的監督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問題依然存在。邱大明利用職權干預案件、泄露工作秘密,正是利用了這種監督盲區。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管才是最大厚愛。邱大明案的教訓表明,紀檢監察權作為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懲治腐敗,用偏了則會傷及自身。必須建立健全更加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執紀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三)政治生態的“污染源”擴散
邱大明的腐敗并非孤立現象,而是與當時吉林省政治生態存在的問題密切相關。據官方通報,邱大明與已落馬的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周化辰等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勾連。
在這種“圈子文化”盛行的環境中,邱大明既是“污染源”,也是“受害者”。他通過權力尋租獲取利益,同時又不得不通過利益輸送維系關系網,最終陷入“越陷越深、難以自拔”的惡性循環。這種政治生態的惡化,不僅敗壞了黨風政風,更嚴重阻礙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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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鏡鑒與警示:打造紀檢監察鐵軍
邱大明案發生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高度重視,將其作為紀檢監察系統警示教育的重要教材。2019年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深入開展“一案雙查”,既查當事人責任,也查監管責任,推動內部監督制度化、常態化。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督者更要接受最嚴格的監督。邱大明案給我們的最大啟示在于:紀檢監察干部沒有天然的免疫力,紀檢監察權也沒有天然的廉潔性。只有將監督執紀權關進制度的籠子,只有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認真勁抓內部監督,才能防止“燈下黑”,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
從邱大明家中搜出的3000瓶茅臺酒,如今已成為吉林省廉政教育基地的展品。每一瓶酒都在無聲地訴說著一個真理:權力是把雙刃劍,用好了造福人民,用偏了禍國殃民;監督者更要被監督,執紀者更要守紀律。
邱大明用14年的牢獄之災,為所有紀檢監察干部敲響了警鐘。當執紀者變成違紀者,當“守門人”變成“內鬼”,其危害更甚于一般腐敗。唯有以案為鑒、以案促改,持續加強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才能確保這支黨和人民信賴的“紀律部隊”永遠忠誠、干凈、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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