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起征點標準如下:
1.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000元。一日內發生多次應稅交易的,按日適用起征點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規定以扣除相關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或者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相關價款后計算應納稅額的,以扣除相關價款后的不含稅余額,適用上述起征點標準。
同時,稅務總局配套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明確了起征點等有關征管事項。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條外,應當實行按次納稅,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征收增值稅。
2.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發生的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實行按次納稅,達到起征點的,如何申報納稅?一起了解一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按次納稅的主體中,自然人納稅人占絕大多數。考慮到自然人流動性高,為減輕自然人辦稅負擔,《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從便捷自然人申報方式的角度出發,依托現有征管制度,4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區分不同類型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路徑:
第一,代開發票的,采取代開即申報的模式。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征收增值稅,即視為自然人辦理了申報納稅。
第二,有扣繳義務人的,采取扣繳即申報的模式。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即視為自然人辦理了申報納稅。
第三,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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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楊譞
審核:汪晶晶
監制:戴蓉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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