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竟然被判刑兩年半?這判決是不是太狠了?”更離譜的是,真正開車壓死人的司機,居然一點刑事責任都沒有——這背后到底藏著怎樣顛覆認知的法律邏輯?
今天要聊的這個案子,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點贊。它徹底打破了很多人的一個思維定式:“行人在馬路上永遠是弱者,就算違法也不會被重罰。”
故事發(fā)生在上海普陀區(qū)一個看似普通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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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東西向的紅燈還在倒計時,騎電動車的林某已經(jīng)急不可耐地沖了出去。綠燈剛亮,他的車速已經(jīng)超過了限速。而與此同時,南北向的信號燈也變了,行人老周卻像沒看見一樣,加速闖紅燈沖過馬路。
下一秒,電動車和行人撞在一起——林某連人帶車摔了出去,不偏不倚,倒在一輛正常行駛的小客車左前側(cè)。司機小劉根本來不及反應(yīng),車從林某身上碾過。而闖紅燈的老周呢?他看了一眼,轉(zhuǎn)身就走了。林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一場事故,一人死亡,三個當事人:闖紅燈的行人、超速搶燈的電動車司機、正常行駛的汽車司機。如果讓你來判,你覺得誰該擔責?誰可能坐牢?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是這樣的:行人老周負主要責任,電動車司機林某負次要責任,汽車司機小劉無責任。很多人看到這里可能已經(jīng)有點懵了:“開車壓死人的居然沒責任?闖紅燈的行人反而負主責?”
更讓人想不到的還在后面。案子到了上海普陀法院,薛法官接手審理。他最終判決:行人老周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而汽車司機小劉,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是的,你沒聽錯——行人,因為闖紅燈,被判刑了。
消息一出,全網(wǎng)炸鍋。很多人第一反應(yīng)是:“這法官是不是判得太重了?”“行人闖紅燈也構(gòu)成犯罪?”
首先,“行人違法,就該擔責”——這話聽起來像廢話,但在實際判案中,卻往往不是這樣。我們平時過馬路都有種潛意識:“我是行人,車得讓我。”甚至有人覺得:“我闖紅燈怎么了?你開車的不該看著點嗎?”這種心態(tài),在法律上叫做“弱者豁免權(quán)錯覺”。
薛法官在判決中明確說了:“對弱者的保護,不能凌駕于安全通行原則之上。”就是說,法律雖然要求機動車禮讓行人,但這不代表行人可以無法無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白紙黑字寫著:行人通過路口,應(yīng)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老周闖紅燈,是鐵板釘釘?shù)倪`法行為。
但問題來了:“闖紅燈”和“交通肇事罪”之間,還差著十萬八千里吧?行人,能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很多人印象中,交通肇事罪那是司機的事,跟行人有什么關(guān)系?薛法官翻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這六個字,就包括了行人。
換句話說,法律從來就沒有說“只有開車的人才能犯交通肇事罪”。只要你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導致重大事故,且負主要責任以上,就可能構(gòu)成這個罪。老周闖紅燈時,應(yīng)當預(yù)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但他仍然這么做。事故發(fā)生后,他不僅沒有救助、報警,還直接逃離現(xiàn)場——這些情節(jié),都在加重他的責任。
那為什么汽車司機小劉不用負責?從監(jiān)控看,林某摔倒的位置離小劉的車只有“一個身位”的距離,小劉根本沒有反應(yīng)時間。交警測算了他的車速:只有3-7公里/小時,相當于人快走的速度,而且沒有加速行為。薛法官認為,這完全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純粹是因為不能預(yù)見的原因?qū)е碌暮蠊7刹荒軓娙怂y,更不能搞“誰倒霉誰負責”的和稀泥。
這個判決最難得的一點是它敢打破“誰弱誰有理”的思維慣性。過去只要涉及行人和機動車,哪怕行人違法,機動車也常常要承擔一部分“人道主義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時間一長,很多人形成了錯誤認知:“我是行人,我違法了你也得賠我。”甚至滋生了“碰瓷”這類畸形現(xiàn)象。
薛法官的判決,等于明確告訴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誰弱誰有理”,而是“誰違法誰擔責”。這起案件中,行人老周闖紅燈是因,電動車司機林某搶行是次因,汽車司機小劉是無辜的果。分清了因果,才能罰當其罪。
這個案子判完后,老周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判決靜靜生效。有法律學者評價說:“一個好的判決,勝過幾百條法律。”它不需要大喊大叫,只需要清清楚楚地告訴所有人:規(guī)則就是規(guī)則,不會因為你的身份而彎曲。
“對法律的敬畏,從來不是來自于懲罰的嚴厲,而是來自于執(zhí)行的公正。”一份好的判決,不是為了殺雞儆猴,而是為了讓所有人明白:正義有時候很硬,硬到不分強弱;正義有時候也很軟,軟到能裝得下每一個守規(guī)則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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