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刺痛了無數職場人的神經:海南三亞中學一名老師,因報名參加其他單位的招考,竟然被校方直接開除。
理由是什么?因為她在合同期內,“未經學校批準”參加了考試。
看到這個消息,我第一反應是:都2026年了,怎么還有這種事?
一個想“上岸”的老師,做錯了什么?
據媒體報道,這位老師2025年7月入職三亞中學,簽了3年合同。僅僅幾個月后,她報名參加了其他單位的招聘考試。學校發現后,依據內部《教職工管理規定》,認定其“嚴重違紀”,直接開除。
更讓人唏噓的是,這位老師參加考試還沒被錄取,只是學校看到了她的考試成績信息,就做出了開除決定。
一個年輕人,想通過考試改變命運,爭取更好的發展機會,這有錯嗎?
民辦學校的“留人”邏輯,太冰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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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工作人員的解釋是:民辦學校教師流動性大,為了便于管理,才有了這樣的規定。
這話聽著耳熟。多少企業打著“穩定隊伍”的旗號,用各種手段限制員工流動?扣檔案、設違約金、簽不平等協議……
可問題是,用“鎖住”的方式留人,真的能留住心嗎?
教師不是機器,是有血有肉的人。他們有職業追求,有生活壓力,有對未來的憧憬。當一份更好的工作機會擺在面前,憑什么不能爭取?
學校怕老師流動,可以理解。但正確的做法是提高待遇、優化管理、營造歸屬感,讓老師舍不得走,而不是用一紙“霸王條款”把人困住。
合同約定≠合法合規
有人會說:合同里寫了啊,簽了字就得遵守。
沒錯,合同有約定。但勞動合同的約定,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限制勞動者正常流動的條款,是否構成對就業權的過度限制?正如教育局工作人員所說,這樣的約定“合理與否,要等勞動部門去裁決”。
其實,類似的案例早有先例。多地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都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職業選擇自由,認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內部規定為由,非法限制員工正常流動。
誰的青春不迷茫,誰不想有更好的未來?
這起事件的背后,折射出一個普遍的社會焦慮:職場上,個人發展和用人單位穩定需求之間的矛盾,該如何平衡?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年輕人,在民辦學校、私立機構、中小企業里打拼。他們努力工作,創造價值,同時也渴望有朝一日能進入更穩定的平臺,獲得更好的待遇。
“考編”“上岸”這些詞,承載著多少職場人對未來的期盼?
當學校以“違紀”為由開除一個只是想試試看的老師,打擊的不僅是她一個人,更是所有在職老師的心。今天她能因為考試被開除,明天會不會有別的“違紀”理由等著我們?
期待一個更有人情味的結果
目前,涉事老師已經申請勞動仲裁。我們希望仲裁機構能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給民辦教育機構的管理提個醒:
管理需要制度,但不能只有冰冷的制度。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更應該懂得尊重人、理解人。與其用“鎖住”的方式留住人,不如用“溫暖”的方式留住心。
如果連老師自己的職業選擇都不能被尊重,又如何指望他們去教會學生尊重他人、追求夢想?
這起事件,值得每一個職場人關注。因為它關乎的,是我們每個人的職業自由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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