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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陳宇軒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一號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遺贈人)陳振海的產權份額由其繼承并所有,繼承后,該房屋由陳宇軒及劉梅按份共有,分別占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產權份額;2. 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陳振海與劉梅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長子陳建國、次子陳建軍、女兒陳麗,其中陳建國于2020年去世,早于陳振海死亡,陳建國生前與妻子育有一子陳嘉樹,陳宇軒系陳嘉樹之子,即陳振海的曾孫子。陳振海于2023年9月去世,其生前留有打印遺囑,將其在一號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全部贈送給曾孫子陳宇軒。陳宇軒主張,陳振海生前一直與其家人共同生活,晚年由其父母悉心照料,自己也盡了相應的孝心,陳振海自愿將房產份額贈與自己,其明確表示接受該遺贈,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劉梅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房屋由陳宇軒占三分之二、其占三分之一份額。
被告陳嘉樹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建軍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其稱父親陳振海生前多次表達過將財產留給陳宇軒的意愿,陳振海晚年一直與陳宇軒父母共同生活,由其照料,且陳振海雖行動不便,但頭腦清醒,具備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將房產留給曾孫子合情合理,故尊重父親遺愿,同意原告訴求。
被告陳麗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涉案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其一,陳振海自2020年起重度失能失智,2022年3月被評定為重度失能,根據相關規定,重度失能人員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立遺囑的能力,案涉遺囑應屬無效。其二,陳振海當時的身體狀況無法自主表達意愿,原告提交的遺囑真實性無法確認。其三,陳振海將房產份額贈與未成年的曾孫子無合理動機,其作為陳振海唯一的女兒,曾長期照料二老,遺囑無效情形下,應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振海與劉梅系夫妻關系,陳建國、陳建軍、陳麗系二人子女,陳建國先于陳振海去世,陳嘉樹系陳建國之子,陳宇軒系陳嘉樹之子。陳振海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振海、劉梅、陳宇軒三人名下,共有情況為共同共有。
陳宇軒提交打印遺囑一份,載明陳振海自愿將其在一號房屋中享有的份額全部由曾孫子陳宇軒繼承,遺囑共3頁,每頁均有陳振海及兩位見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的簽名捺印,但僅在最后一頁簽有一處日期“2023年1月7日”。劉梅、陳嘉樹、陳建軍對該遺囑均予以認可;陳麗對該遺囑不予認可,主張該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法定形式要件,且陳振海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無效。
陳麗提交陳振海就診記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定表》及評估錄像視頻,證明陳振海2022年3月被評為重度失能,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陳宇軒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主張就診記錄與行為能力無關,視頻中陳振海能正常溝通,頭腦清晰,且重度失能評定不等同于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其同時提交劉梅的老年人能力評估相關證明,佐證重度失能不代表喪失行為能力。
庭審中,陳宇軒申請遺囑見證人王某某、張某某出庭作證,二人均陳述,陳振海立遺囑時意識清楚、能正常表達意愿,遺囑內容系按陳振海口述打印,打印過程由張某某獨自完成,王某某未全程見證打印過程,日期系張某某在所有人簽名后統一書寫。陳宇軒及劉梅、陳嘉樹、陳建軍對證人證言均予以認可,陳麗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
庭審中,劉梅、陳嘉樹、陳建軍明確表示,即使案涉遺囑無效,其三人亦同意將自己應繼承的陳振海名下房產份額贈與陳宇軒。
裁判結果
一、一號房屋由劉梅、陳宇軒、陳麗按份共有,其中劉梅享有三分之一份額、陳宇軒享有十二分之七份額、陳麗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額;
二、駁回陳宇軒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各方按房產份額比例承擔。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陳振海所立打印遺囑是否有效,一號房屋中陳振海享有的產權份額應如何分配。
首先,關于陳振海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陳麗主張陳振海系重度失能人員,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老年人能力等級評定(重度失能)與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結合評估錄像視頻及證人證言可知,陳振海在評估及立遺囑時,雖行動不便、言語較少,但尚能正常溝通、表達自身意愿,僅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振海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陳麗的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案涉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案涉遺囑雖系打印形成,每頁均有陳振海及兩位見證人的簽名捺印,但存在兩個核心瑕疵:一是遺囑每一頁僅有一處統一日期,且該日期系見證人張某某獨自書寫,陳振海及另一位見證人王某某均未簽署日期,不符合“每一頁注明年、月、日”的法定要求;二是遺囑打印過程由張某某獨自完成,見證人王某某未一同前往,未全程見證遺囑打印的全部過程,不符合打印遺囑見證“時空一致性”的要求,見證過程存在瑕疵。綜上,案涉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后,關于一號房屋中陳振海份額的分配問題。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辦理,無有效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案涉遺囑無效,故陳振海在一號房屋中享有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振海、劉梅、陳宇軒三人名下,系共同共有,結合共有情況,法院認定陳振海享有該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陳振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配偶劉梅、子女陳建國(先于其去世,由其子陳嘉樹代位繼承)、陳建軍、陳麗,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上述四人應等額分割陳振海享有的三分之一房屋份額(每人各繼承十二分之一份額)。庭審中,劉梅、陳嘉樹、陳建軍明確表示,自愿將其各自應繼承的份額贈與陳宇軒,該意思表示系其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綜上,陳宇軒共計獲得十二分之七份額(自身原有份額+受贈份額),劉梅享有三分之一份額,陳麗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額。
綜上,陳宇軒要求繼承陳振海全部房產份額、與劉梅按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共有房屋的訴求,因遺囑無效無法全部支持,法院結合法定繼承及份額贈與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打印遺囑無效引發的遺產房繼承糾紛,結合本案及同類糾紛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打印遺囑效力的關鍵,在于嚴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案中,遺囑無效的核心原因是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未在每一頁簽署日期、見證過程缺乏時空一致性。這提醒當事人,訂立打印遺囑時,務必確保兩個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包括遺囑口述、打印、簽名的全部過程),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在遺囑每一頁分別簽名、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嚴苛,稍有瑕疵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全程把控遺囑合法性。
2. 重度失能≠無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能力需精準舉證。本案中,對方抗辯的核心是“重度失能即無民事行為能力”,我方通過提交評估視頻、證人證言、同類人員評估證明等證據,成功反駁該觀點,證明陳振海立遺囑時具備行為能力。這提醒當事人,老年人能力評估(失能等級)與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無關,若主張老人無立遺囑能力,需通過法定程序認定其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若抗辯該主張,需留存老人能正常表達意愿、頭腦清晰的相關證據(錄像、證人證言等)。
3. 法定繼承中,繼承人自愿贈與份額可成為維權突破口。本案中,我方助力當事人獲得更多份額的關鍵,是抓住劉梅、陳嘉樹、陳建軍自愿贈與份額的意愿,明確該贈與行為合法有效,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遠超普通法定繼承的房產份額。當事人面臨同類糾紛時,可積極溝通其他繼承人,爭取其自愿贈與份額,同時留存相關書面承諾,為自身維權增加支撐。
4. 遺囑見證人的選擇與證言,直接影響遺囑效力認定。本案中,兩位見證人的證言雖未能證明遺囑有效,但佐證了陳振海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為我方反駁對方抗辯提供了有力支撐。當事人訂立遺囑時,應選擇無利害關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見證人,同時確保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避免因見證瑕疵影響遺囑效力;庭審中,需充分發揮證人證言的作用,佐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5. 遭遇遺產房繼承糾紛、遺囑效力爭議,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精準維權。此類糾紛涉及打印遺囑形式要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法定繼承規則、份額贈與等專業難點,尤其是多份抗辯意見交織、遺囑存在瑕疵的情形,自行維權易陷入被動。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遺囑效力瑕疵、收集核心證據(證人證言、錄像等)、拆解對方抗辯漏洞、爭取其他繼承人支持、精準適用法定繼承與贈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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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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