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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繼承人王建國、林秀蘭名下一號房屋由其繼承50%份額。
事實與理由:王建國與林秀蘭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兩個子女,即王麗、王浩。1998年6月15日,王建國去世;2020年1月30日,林秀蘭去世。王建國生前未留下遺囑,林秀蘭留有代書遺囑,明確將其在一號房屋中享有的全部份額留給王麗。劉敏、王宇提交的遺囑王麗不予認可,主張該遺囑其從未見過,且林秀蘭先前所立遺囑已被后續遺囑撤銷,應按其提交的遺囑繼承,故訴至法院。
被告劉敏、王宇辯稱:王建國生前未留下遺囑。林秀蘭生前與兒子王浩、兒媳劉敏、孫子王宇共同生活24年,期間受到三人悉心照料。2016年4月21日,林秀蘭立下代書遺囑,將一號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額贈與王宇,王麗提交的遺囑系偽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主張一號房屋由王麗繼承六分之一份額,劉敏、王宇共同繼承六分之五份額,不同意王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建國與林秀蘭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子女王麗、王浩;劉敏與王浩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子王宇,2023年1月1日,王浩去世。王建國、林秀蘭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1994年,王建國取得一號房屋房產證,產權來源為優惠出售,雙方當事人均主張該房屋為小產權房。
劉敏、王宇提交2016年4月21日打印代書遺囑一份,載明林秀蘭自愿將其與王建國共有的一號房屋贈與孫子王宇,王浩、劉敏享有居住權,林秀蘭在立遺囑人處簽名,另有兩位證明人、一位代書人簽名。庭審中,其中一位證明人出庭作證,稱其到場時遺囑已打印完畢,見證了林秀蘭口述遺囑內容及簽名過程;代書人出庭作證,稱遺囑內容系其根據林秀蘭口述打印,林秀蘭當場簽名;另一位證明人因老年癡呆無法出庭作證。同時,二人提交錄像一段,顯示林秀蘭明確表示一號房屋留給孫子王宇,與王麗無關。
王麗對該遺囑不予認可,提交2019年8月28日代書遺囑一份,載明林秀蘭撤銷此前所有遺囑,自愿將其在一號房屋中享有的全部份額遺留給女兒王麗,林秀蘭在立遺囑人處按手印,執筆人、見證人各一人簽名。庭審中,執筆人、見證人均出庭作證,稱遺囑內容系根據林秀蘭口述書寫,林秀蘭因不會寫字按手印確認,王麗對房屋購買有出資,林秀蘭自愿將房屋份額留給王麗。王麗另提交錄像一段,顯示執筆人向林秀蘭宣讀遺囑內容,林秀蘭表示“誰伺候我,誰得遺產”,并按手印確認。
另查,林秀蘭生前長期隨王浩、劉敏、王宇共同生活;王麗稱其于2019年8月將林秀蘭接至其住處共同居住一個月,期間林秀蘭為其立下遺囑。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王建國名下一號房屋由王麗繼承40%的份額,由劉敏、王宇共同繼承60%的份額;
二、駁回王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各方按繼承份額比例承擔。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以及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如何分配。
首先,關于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辦理,無有效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代書遺囑的成立需符合嚴格的法定形式要件: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有效見證人需滿足法定人數要求。
本案中,劉敏、王宇提交的代書遺囑,兩位見證人分別系王浩、劉敏找來的鄰居及劉敏的同事,均與劉敏、王宇存在利害關系;且該遺囑未手寫注明日期,其中一位見證人未見證遺囑口述、代書的完整過程,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王麗提交的代書遺囑,兩位見證人均系王麗的同學,與王麗存在利害關系;且該遺囑無立遺囑人簽名,僅按手印,遺囑措辭明顯不符合高齡、文化水平不高的林秀蘭的自行表述,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綜上,雙方提交的代書遺囑均無效,本案按法定繼承辦理。
其次,關于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分配。一號房屋系王建國與林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去世后,該房屋作為遺產,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王麗、王浩繼承。王浩去世后,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劉敏、王宇轉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少分。本案中,劉敏、王宇與林秀蘭長期共同生活,對林秀蘭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依法可以多分遺產;王麗未與林秀蘭長期共同生活,盡扶養義務較少,依法應當少分遺產。結合全案事實,法院酌情判定,一號房屋由劉敏、王宇共同繼承60%份額,王麗繼承40%份額,駁回王麗要求繼承50%份額的其他訴訟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代書遺囑均無效引發的房屋繼承糾紛,核心難點在于“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認定、遺產份額多分情形舉證”。結合本案及同類糾紛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代書遺囑維權,法定形式要件與見證人資格缺一不可。本案中,雙方遺囑均無效的核心原因,一是見證人存在利害關系,二是遺囑形式存在瑕疵(無簽名、無日期、未見證完整過程)。這提醒當事人,訂立代書遺囑時,務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避免親屬、同事等與繼承人有密切關聯的人),確保有兩個以上有效見證人在場,全程見證遺囑口述、代書、簽名的完整過程,同時明確注明年、月、日,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共同簽名,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若不清楚代書遺囑訂立規范,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全程把控遺囑合法性。
2. 遺囑無效后,法定繼承規則是維權核心,多分份額需精準舉證。本案中,我方助力當事人多分份額的關鍵,是精準舉證劉敏、王宇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盡主要扶養義務。當事人若主張多分遺產,需提前留存共同居住證明、扶養照料記錄(如就醫陪護、生活照料憑證等),依托法定規則,明確自身多分份額的合法依據,避免因舉證不足無法實現訴求。
3. 明確轉繼承、代位繼承規則,避免遺漏合法繼承權益。本案中,王浩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其應繼承的份額由劉敏、王宇轉繼承,這是我方當事人獲得繼承資格的核心前提。當事人面臨親屬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情況時,需明確轉繼承、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避免遺漏自身合法繼承權益,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繼承主體與份額,精準主張權利。
4. 遭遇房屋繼承糾紛,尤其是雙方遺囑均無效、份額爭議大的情況,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精準維權。此類糾紛涉及代書遺囑效力認定、轉繼承/代位繼承規則、多分份額舉證等專業難點,尤其是親屬間各持遺囑、互斥訴求的情形,自行維權易陷入被動。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遺囑效力瑕疵、收集多分份額證據、拆解對方不合理抗辯、精準適用法定繼承與轉繼承規則,全程護航當事人的合法繼承權益,助力當事人分得合理遺產房份額,高效實現維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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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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