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民反映:在花街上*人家做寒假工,酒店以不滿三天為由不發(fā)工資,合理嗎?
市民反映
避雷!在鹽城歐風花街的上*人家游園店做寒假工,酒店以合同上“3天試用期,不干滿沒有工資”為由,不發(fā)工資,合理嗎?
作為學生利用假期打工,如果工作時間符合特定標準,屬于法律上的“非全日制用工”。
· 法律定性:根據(jù)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寒假工通常符合這一特征。
·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
酒店“不滿三天沒工資”的說法違法
· 不得約定試用期:法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酒店方關于“未滿三天”的所謂內(nèi)部規(guī)定,在法律上根本無效,不能作為不支付工資的理由。
· 工資必須支付:既然你提供了勞動,雙方就構(gòu)成了事實上的用工關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因此,工作的工資必須結(jié)清。
不過話說回來,這么大的酒店,請了那么多網(wǎng)紅宣傳,還能差那點工資嗎?希望鹽南勞動監(jiān)察部門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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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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