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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托圈內人了解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刑事判決書,曾躋身《財富》世界500強的雪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雪松集團”)旗下四名理財相關從業人員,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依法判刑。
其中,一名理財經理銷售金額2700余萬元,未兌付590余萬元,客戶人數不多且大多為親朋好友,在案發前個人墊資兌付了部分投資人的款項。案發后,在退繳完違法所得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作為雪松系金融騙局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再次揭開了這家曾經的“廣州第一民企”非法募資的黑幕,也為金融行業從業人員敲響了合規警鐘。
四名理顧獲刑 最少的僅590萬未兌付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刑事判決書,雪松集團旗下四名理財相關從業人員,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依法判刑,四人均為涉案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核心推手,直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資活動。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某、莫某、吳某、張某1均為雪松集團相關業務板塊核心從業人員,分別擔任資深財富總監、理財經理、財富經理等職務。據悉,雪松集團實際控制人張勁(另案處理)自2018年7月起,以關聯企業雪松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打著“供應鏈金融”的幌子,通過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年化收益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收益權轉讓、債權轉讓、定向融資等各類未備案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實質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自融”騙局,最終留下巨額資金窟窿。
法院審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自身崗位權限和行業資源,積極參與涉案理財產品的銷售,涉案金額巨大且存在大額未兌付資金,其中,
被告人劉某在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間,銷售理財產品共計6300余萬元,未兌付金額達4400余萬元;
被告人張某1在2019年2月至案發期間,銷售金額達6900余萬元,未兌付金額2600余萬元;
被告人吳某在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銷售金額4900余萬元,未兌付2100余萬元;
被告人莫某在2019年10月至案發期間,銷售金額2700余萬元,未兌付59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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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累計銷售金額超2億元,未兌付金額合計達9690余萬元,直接導致眾多集資參與人面臨財產損失,部分投資人甚至因此陷入財務困境。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莫某于2024年7月4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劉某、張某1于2024年7月8日經電話通知到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四名被告人均主動退賠了違法所得,其中被告人莫某其發展的客戶人數不多,且大多為親朋好友,還在案發前個人墊資兌付了部分投資人的款項。
公訴機關認為,四名被告人作為雪松集團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伙同他人向社會不特定公眾變相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結合四人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且均退繳違法所得,其中三人認罪認罰等情節,公訴機關提出了相應的量刑建議。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四名被告人均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采納了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最終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劉某、張某1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被告人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同時,法院判決退賠在案的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后按比例發還。
劉某、莫某、吳某、張某1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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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高管一審落槌 張勁被判無期徒刑
與四名一線理財經理獲刑相呼應,2026年2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雪松集團核心管理層涉案案件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包括實際控制人張勁在內的19名自然人和雪松控股公司本身被依法判罰。
據悉,雪松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通過公告確認該宣判事宜,截至公告披露日,相關完整判決書尚未公開,具體細節以法院最終載明內容為準。此次受審的19名高管,均為雪松集團核心決策層及關鍵業務負責人,涵蓋集團財務、信托、理財業務等多個核心板塊,分別擔任董事長、副總裁、部門總監等重要職務,是雪松集團非法募資體系的核心構建者和主導者。
法院審理查明,19名涉案高管分工明確、協同作案,共同推動了這場規模龐大的非法募資騙局:張勁作為集團實際控制人,主導策劃整個非法募資方案,決定理財產品的設計、收益承諾及資金投向,掌控全部募集資金的調配權;其余18名高管則分別負責理財產品的設計包裝、市場推廣、資金管控、合規造假等關鍵環節,通過虛構供應鏈債權、偽造項目材料等方式,掩蓋“自融”本質,配合一線理財人員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最終實現大規模非法募資。
經審理確認,雪松集團累計發行逾350只違規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額達596億元,至爆雷時未兌付金額約200億元,波及近6800名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了難以挽回的重大財產損失。
案發后,19名涉案高管均被依法抓獲歸案,其中部分高管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另有部分高管在案件偵查及審理過程中,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認罪態度較好。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或出示了同案關系人供述、投資人證言、財務審計報告、資金流水明細、涉案理財產品文件等相關證據,指控雪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請法院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庭審現場投資人披露的信息及雪松發展公告內容,此次一審判決中,雪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因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合計判處罰金11億元,承擔相應的單位犯罪責任;實際控制人張勁因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三項罪名,數罪并罰,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除張勁外,其余18名涉案高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跨度在三年半至十五年不等,同時被判令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處罰金,罰金金額從15萬元至110萬元不等,具體刑期及罰金根據各被告人的涉案情節、職務高低、獲利多少及認罪態度綜合判定。其中,參與理財產品設計、資金管控等核心環節的高管,因涉案情節嚴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負責市場推廣、合規審核等輔助環節的高管,結合其自首、退贓等情節,被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
此外,判決還明確,雪松控股旗下雪松信托存在背信運用受托財產行為,涉案兩個信托計劃資金流入與返回差額達28億元,雪松控股需對該部分差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相關款項將優先用于兌付投資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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