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根本違約、協作義務、開發成果交付、損失酌定、合同解除、電路板開發、廣州律師
一、一張“草圖”引發的僵局
2023年4月,我們團隊接受廣州某電子公司的委托,處理一起因電路板開發引發的合同糾紛。案情本身并不復雜,但背后的法律關系卻值得深挖。
我的當事人作為委托方,與一位獨立開發者(原告)簽訂了《電路板開發(委托)合同》,委托其開發一款信號輸入輸出電路板,總費用8萬元。前期雙方合作還算順暢,當事人依約支付了3萬元預付款和進度款。
問題出現在6月底。開發者提交了原理圖和PCB設計圖讓當事人審核。說實話,做技術的朋友都懂,“審核圖紙”這件事,可深可淺。當事人內部評估后覺得成本可能超出預期,就提出“需要再評估一下成本”。這本是商業談判中再正常不過的一句話,卻成了后續糾紛的導火索。
開發者這邊等了一周沒回復,兩周還沒動靜,坐不住了。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催促,當事人那邊因為內部流程問題,遲遲給不出明確答復。到了8月初,雙方當面溝通時,對接人情緒上來,說了句“這個項目我們不打算做了,也不會再付款”。話一出口,局面徹底僵住。
開發者隨即起訴,要求當事人支付剩余5萬元合同款及利息,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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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思路:跳出“誰對誰錯”的泥潭,直擊“違約本質”
接手案件后,我的第一反應是:不能陷入“你為什么不回復”、“你為什么沒交源文件”這種情緒化的對罵中。法庭上,法官看的是證據鏈,但更看重的是對合同本質的理解。
我花了整整一個下午,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從頭到尾捋了一遍。越捋越清晰——這不是一個簡單的“誰違約”的問題,而是一個典型的“協作義務”與“交付標準”發生沖突的案子。
我做了一個基本判斷:開發者在6月已經交付了原理圖和PCB圖紙,雖然只是PDF和圖片格式,但足以讓專業人員進行審核和評估打樣可行性。當事人這邊遲遲不回復,不是圖紙不能用,而是內部決策流程卡住了。這種情況下,把鍋全部甩給開發者,說“你沒交源文件所以我沒法打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打樣是委托方的義務,你不能用自己的不作為去證明對方違約。
基于這個判斷,我確定了三個核心辯護方向:
第一,切割因果關系。當事人不打樣,是因為內部評估流程停滯,不是開發者交付的圖紙不能用。這兩個事實必須分開講清楚。
第二,鎖定違約主體。當對接人口頭說出“不做了、不付款”的那一刻,當事人的行為已經從“遲延履行”升級為“明示拒絕履行主要合同義務”,這在法律上叫“根本違約”。誰先踩過這條紅線,誰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量化已完工作的價值。這是最考驗律師功力的地方。對方確實做了工作,你不能說一分不給;但如果按合同約定給5萬,對當事人也不公平,畢竟項目沒做完、源文件沒交、后續調試也沒做。我的策略是:承認對方有勞動價值,但主張這個價值遠低于合同尾款——因為合同尾款里包含了后續調試、測試、技術支持等一系列尚未履行的義務。
三、庭審交鋒:法官問了一個關鍵問題
開庭時,主審法官問了一個很關鍵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后續判決走向。
法官問原告:“你6月份交付圖紙后,當事人一直沒有回復,你有沒有主動追問過?有沒有發函要求對方明確答復?”
原告答:“我微信問過好幾次,他們一直說在評估。”
法官又問當事人:“你評估了兩個月,有沒有給過一個明確的書面意見?有沒有告訴對方‘圖紙不行,需要修改’?”
當事人答:“……沒有。”
就這一個來回,法官心里基本就有數了。
我在庭上順勢補充了一個觀點:技術開發合同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需要雙方配合。委托方在收到開發成果后,如果認為有問題,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具體、可操作的修改意見。如果只是拖著不說,最后導致項目爛尾,這個責任不能全部由開發方承擔。
同時我也強調,原告至今未交付PCB源文件,也沒有完成后續調試測試。這部分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應當予以扣除。
四、判決結果:法官的“酌情”二字,把道理說透了
判決下來那天,我仔細讀了三遍。
法院認定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定性。但同時也只判了8千元開發費給原告——這是定量。
這個結果很有意思,也很見法官的功力。
8千元,既不是合同約定的5萬元尾款,也不是我們主張的“一分不給”。法官在判決里用了“酌情確定”四個字。我理解法官的考量:開發者的原理圖和PCB設計圖確實有智力勞動的價值,不能讓人白干;但項目沒完成、源文件沒交、后續測試沒做,這個項目對當事人來說價值有限,所以不能按合同全價判。
這種“各打五十大板,但又沒完全對半分”的處理方式,恰恰體現了法官對技術開發合同本質的深刻理解——保護開發者的基礎勞動,但不保護其未實現的預期利潤。
五、辦案感悟:這類案子,最難的不是法律,而是“分寸感”
做律師這么多年,我越來越覺得,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最難的不是法律適用,而是一種“分寸感”。
你要保護委托方的利益,但不能讓開發方白干活;你要承認開發方的勞動價值,但也不能讓委托方為一個半成品全額買單。這個“度”在哪里,往往不是法條能直接告訴你的,而是靠對行業慣例的理解、對證據細節的把握、以及對法官裁判思維的預判。
這個案子最終為當事人減損了84%,從5萬元索賠變成8千元支付。但比數字更重要的,是我們在庭審中幫法官理清了“協作義務”和“交付標準”這兩個核心概念的區別。法官的判決書里雖然沒有直接引用我們的代理詞,但那“酌情”二字的背后,正是我們想要傳遞的邏輯。
六、給企業客戶的一點建議
借著這個案子,我也想給經常涉及技術開發的企業朋友提個醒:
第一,合同里的“協作節點”一定要寫清楚。什么時間點審核、審核周期多長、逾期不回復的后果是什么,這些細節直接決定了項目僵局時誰能占理。
第二,溝通記錄要留痕,但更重要的是“溝通要有結論”。很多案子都是毀在一句“我們再評估一下”上。這句話拖三個月,就成了違約證據。建議每次溝通都爭取一個明確的結論,哪怕結論是“暫緩”,也要把“暫緩”兩個字敲死在微信里。
第三,遇到僵局,盡早請律師介入。這個案子如果當事人能在7月份就咨詢律師,可能根本不用走到訴訟——一封律師函就能把雙方的權責邊界重新厘清。
關于作者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方向在刑事辯護、復雜的商事犯罪辯護、民刑交叉爭議解決,以及重大合同糾紛
這個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表面上是民事合同糾紛,但背后涉及證據鏈的切割、違約形態的定性、損失邊界的鎖定,邏輯嚴密程度不亞于一場商事犯罪辯護。我一直相信,好的律師不是背法條的人,而是能把混沌的法律難題拆解成清晰模塊、幫客戶畫出戰略地圖的人。這篇文章,就是我們團隊在這個理念下的一次實戰復盤。
如果您對技術開發合同糾紛、合同履行中的協作義務認定,或者其他類似法律風險有疑問,歡迎通過平臺搜索“林智敏”與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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