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一樁“掏鳥案”,時隔十年依舊能在網絡上掀起討論,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閆嘯天因掏鳥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至今還有人覺得量刑過重,為他喊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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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果真的了解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這哪里是簡單的“掏鳥玩”,分明是知法犯法的非法獵捕售賣,而那些持續的喊冤聲,不過是當年片面輿論種下的惡果,這也讓我們真切看到,被誤導的輿論有多可怕。
2014年7月,19歲的閆嘯天回到新鄉市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和朋友王亞軍在野外閑逛時發現了一個鳥窩。
兩人架著梯子掏走了12只雛鳥,本只是覺得新鮮,可把鳥的照片發到社交平臺后,評論區的驚嘆和私信里的求購信息,讓閆嘯天發現了“商機”。
他怎么也沒想到,這些長相稀奇的小鳥居然能賣錢,半信半疑間,他以800元每只的價格賣給鄭州買家7只,280元賣給洛陽買家2只,還賣給輝縣當地買家1只,小小一筆買賣,讓他嘗到了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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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的閆嘯天,或許還說不上完全清楚這些鳥的身份,但賺錢的心思已經蓋過了一切。僅僅半個月后,他就和王亞軍再次出手,又掏了4只同類型的小鳥,可這次好運不再,剛把鳥帶回家,就被輝縣市森林公安盯上了。
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準逮捕,民警還從閆嘯天家中查扣了這4只隼,以及他剛從別人那里收購的1只鳳頭鷹——這兩種鳥,全都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到這里就該明白,這根本不是一次偶然的“好奇之舉”,而是一次有預謀的牟利行為。第一次掏鳥售賣嘗到甜頭后,閆嘯天迅速開啟了第二次獵捕,甚至還開始收購同類保護動物,顯然是把國家珍稀保護動物當成了賺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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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警方調查發現,閆嘯天并非對這些鳥的保護身份一無所知,他在貼吧發布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購鳥人的供述也能印證,他清楚自己接觸的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所謂的“無知”,不過是事后的狡辯。
2015年5月28日,輝縣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閆嘯天因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罰金1萬元;王亞軍因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罰金5000元。
這個判決一出,閆嘯天的父親開始四處喊冤,連續三次上訴,甚至試圖賄賂公檢法人員為兒子減刑,可三次上訴均被駁回,法院的判決始終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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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真正讓這個案件發酵的,是部分媒體的片面報道。一句“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半”的標題,掐頭去尾,只突出“大學生”“掏鳥”“十年刑”這幾個關鍵詞,瞬間抓住了網友的情緒。
不少人看到后下意識覺得量刑過重,甚至發出“拐賣兒童才判5年,掏鳥卻判10年”的質疑,全然忽略了閆嘯天獵捕16只保護動物、多次售賣、收購的關鍵情節,也不知道他早已涉足當地非法野生動物買賣的圈子,甚至還非法使用槍支。
可從法律層面來說,這個判決毫無問題。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隼作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獵捕10只以上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而閆嘯天非法獵捕的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多達16只,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法院的量刑完全是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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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覺得判決過重的聲音,不過是被片面信息蒙蔽了雙眼,忽略了法律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也低估了閆嘯天行為的危害性。
好在閆嘯天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先后三次獲得減刑,共減去一年八個月刑期,于2023年5月刑滿釋放,出獄后的他也表示會改過自新。
這起案件也成了一堂全民普法課,讓更多人知道了燕隼等野生動物的保護地位,也了解了非法獵捕保護動物的法律后果。
但這起案件留下的反思遠不止于此。部分媒體為了流量博眼球,斷章取義的報道誤導了公眾,制造了不必要的爭議,也讓一個清晰的刑事案件,被情緒化的輿論裹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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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過去,還有人為閆嘯天喊冤,這正是當年片面輿論的后遺癥。它也提醒著所有人,看待一件事不能只看只言片語,更不能被情緒牽著走,而媒體更該守住客觀真實的底線,不辜負公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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