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出資期限是股東法定權利,非因公司經營出現重大困難(資不抵債、破產原因等),不得通過資本多數決隨意提前。
2. 控股股東在缺乏資金緊缺證據、未給予合理繳納期限且自身不受損的情形下,以股東會決議要求小股東提前49年實繳,屬于濫用控股地位損害其他股東期限利益。
3. 濫用權利作出的縮短出資期限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22條及民法典權利濫用條款,應認定無效;小股東被除名的后續決議亦因前決議無效而失去基礎。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某科技公司和傅某,某科技公司認繳出資50萬元,傅某認繳出資495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9月9日。
2021年8月13日,某能源公司向股東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莊某發送《關于召開2021年第一次股東會的通知》,某能源公司董事會秘書李某通過微信向莊某發送《關于公司股東盡快完成實際出資的議案》。2021年8月31日,某能源公司召開2021年第一次股東會并作出“各股東于2021年9月9日前以貨幣方式實繳全部出資,并將公司章程的出資時間由2056年9月9日前修改為 2021年9月9日前”的決議,股權占比99%的股東傅某參加該次股東會會議。
2021年10月12日,某能源公司召開2021年第二次股東會并決議解除某科技公司股東資格,該股東會決議有傅某簽名。2021年12月27日,某能源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4950萬元,股東變更為傅某。2021年12 月,某能源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億元,增加新股東X公司和T公司,傅某為上述兩公司的大股東。
某科技公司主張其享有出資時效利益,某能源公司濫用資本多數決,嚴重損害小股東合法權益,請求判令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某能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無效。某能源公司和傅某稱,某科技公司起訴時已被某能源公司解除股東資格,故某科技公司對本案不存在利害關系,且對其訴訟請求并無訴的利益;某能源公司要求股東提前出資具備正當性與緊迫性,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與公司章程的約定,案涉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
【案件焦點】
1. 某科技公司是否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2.案涉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認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
【典型意義】
1. 確立“出資期限修改不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除非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或清償不能,否則提前出資須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防止大股東“以股壓人”。
2. 細化“濫用控股地位”判斷標準:無緊迫經營需要、未給合理期限、利益受損與持股比例不成比例,即構成權利濫用,決議自始無效。
3. 警示控股股東:逼小股東“加速到期”前,須完成“經營重大變化+合理期限+同等受損”三重舉證,否則決議將被撤銷并承擔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確認某能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