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3月2日消息,據報道,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糾紛案件。
2017年2月,劉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工作制。
在雙方長達7年的勞動關系里,公司始終足額支付劉某工作日工資和休息日加班工資,唯獨對一項要求沒有額外補償——讓員工每天提前10分鐘到崗,完成點名、開短會以及安排當日工作等事宜。
在劉某看來,這項提前到崗的要求是公司強制提出的,實質占用了自己的私人休息時間,理應算作加班。
他核算了7年累計的提前時長后,向公司提出了2萬余元的加班費主張,卻遭到拒絕。
隨后,劉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駁回了他的請求。
不服氣的他又將公司訴至海門法院,還提交了視頻截圖、考勤表等證據,證明提前到崗是公司的明確安排。
而公司則辯稱,這10分鐘只是讓員工快速進入工作狀態的預備時間,并無實質工作內容,不應算作加班。
海門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意義上的加班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提供實質勞動、經用人單位安排或批準。
劉某提前到崗的行為屬于工作前的預備性工作,沒有直接的勞動產出,不構成加班。
一審駁回其訴求后,劉某提起上訴,南通中院最終維持了原判,明確該行為應認定為劉某的工作預備性自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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