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獲24人!徽縣公安局打掉兩個涉礦盜竊團伙
近日,甘肅隴南徽縣公安局通過縝密偵查、雷霆收網,成功打掉兩個盜采礦石的團伙,抓獲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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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徽縣公安局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通天坪“五部門”巡防機制,不斷織密“無人機低空巡邏+視頻網上巡邏+步巡”立體化、全方位前端防線;同時,發動各方力量,全面收集違法犯罪線索,深度運用“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進行研判,嚴密防線、嚴厲打擊盜采礦石違法犯罪,推進“打、防、管、控、宣”綜合系統治理,全力以赴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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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徽縣公安局迅速出擊,在相關區域,打掉兩個盜采礦石的團伙,當場抓獲24人,并查獲用于盜采礦石的物資若干。
法律鏈接
【非法采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危險作業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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