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拿著生效判決去找楊某討債,卻發現對方名下沒任何財產可執行。他查到楊某和前妻離婚時,把一套婚內房產全給了女方,于是憤而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里的財產約定,還讓楊某前妻承擔連帶責任。結果法院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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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通過楊某投資金條,后來錢要不回來,法院判決楊某個人償還近80萬元。
判決生效后,李某申請強制執行,卻發現楊某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他調查后發現,楊某和前妻在2022年離婚時,將婚內購買的一套房產約定歸楊某前妻所有。這套房在2023年被楊某前妻以150萬元的價格賣掉了,李某認為這是惡意轉移財產,于是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最后法院駁回李某的訴求,認為他的主張不成立。張律師,這起案件也是您代理的,為什么被駁回呢?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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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主張不成立,核心原因有三點:一是離婚財產分割早于債務形成。楊某與前妻在2022年就完成了離婚財產分割,而對王莉的債權,是在2023年簽訂《資金墊付協議》后才產生的。簡單說:離婚時,楊某還沒欠李某的錢,自然談不上“為了躲債而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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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房產并非無償惡意轉移。這套房產雖然是婚內購買,但購房款主要來自楊某前妻婚前房產的出售款,并非楊某個人財產。離婚時,雙方約定房產歸前妻所有,車輛歸楊某所有,這種分割是對等的,不存在楊某“無償放棄財產權益”的情形。
三是沒有惡意串通的證據。李某無法證明楊某和前妻在離婚時,明知未來會產生這筆債務,仍故意通過分割房產來逃避。法院認定,離婚是因感情破裂,財產分割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愿和財產來源,并非為了規避崔學順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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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給普通人的避坑提個醒。這起案件給所有債權人提了個醒,遇到債務人離婚轉移財產的情況,想要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時間上要對應。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形成之后,否則無法認定“惡意”。
二是行為上要有害。債務人必須是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影響債權實現。
三是主觀上要有惡意。債務人與受讓方明知該行為會損害債權人利益,仍故意為之。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的債務追討問題,建議先梳理債權形成時間與財產轉移時間的先后關系,再收集對方惡意串通的證據,否則盲目起訴很可能像崔學順一樣敗訴。#優質圖文扶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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