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關于 “建議廢除勞務派遣制度” 的發言,這兩天在網上引起了強烈共鳴。
他的核心觀點很直接:現在的勞務派遣,早就背離了法律當初設計的 “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初衷,變成了企業用來降低用工成本、規避法律責任,甚至克扣勞動者收入的工具。
他還特別點出了 “逆向派遣” 這種怪象 —— 強迫員工轉換成派遣身份,讓勞動者明明干著同樣的活,待遇和保障卻差了一大截。
![]()
作為一名經常處理勞動糾紛的律師,我覺得這個建議切中了很多勞動者的痛點。要分析這個問題,咱們得先捋清楚現行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再看看現實是怎么跑偏的。
法律上的 “好經” 是怎么被念歪的?我國《勞動合同法》專門用了一節來規范勞務派遣,法律的本意是好的,想讓它成為一種靈活的補充用工形式。所以嚴格限定了派遣崗位只能用于 “三性” 崗位,并且明確要求用工單位必須對派遣工 “同工同酬”。
2014 年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更是加了把鎖,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能超過其用工總量的 10%。
那為什么現實中,像周世虹委員說的,派遣成了普遍用工方式,甚至成了剝削工具呢?問題其實集中在兩個核心點上。
一方面是 “三性” 規定在實際中很難認定和監管,什么叫 “輔助性”?很多企業把核心業務之外的崗位都算作輔助,或者干脆把核心崗位拆分成輔助環節,勞動者很難舉證反駁,這就導致大量長期、穩定的崗位也在用派遣工。
另一方面是 “同工同酬” 落實起來障礙重重,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工資結構、福利待遇的差異往往被解釋為 “因為身份不同,所以薪酬體系不同”,派遣工的工資由派遣公司發,用工單位給正式工的福利、獎金、晉升機會,派遣工常常享受不到,這種 “身份隔離” 讓同工同酬成了一個美好的愿望。
“逆向派遣”:傷害性更大的一招周委員提到的 “逆向派遣”,在勞動法里是個性質很惡劣的違法行為。簡單說,就是員工本來和公司有直接的勞動關系,公司卻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先辭職,再跟某個派遣公司簽合同,然后以派遣工的身份回到原崗位工作。
這一招對公司的 “好處” 顯而易見:把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承擔工傷責任等法定義務,全都甩鍋給了派遣公司,而實際用工單位只需要支付一筆服務費,就能繼續用人。
更關鍵的是,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僅屬于規避法定義務,法院還會直接認定該派遣行為無效,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依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便如此,勞動者想要維權,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舉證成本,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和合法權益。
如果廢除,用什么來接住 “靈活用工” 的需求?周委員的建議是廢除后由用工單位直接簽合同,臨時性需求走勞務外包,這個思路其實需要仔細掂量。
一方面,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直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確實能從根本上解決派遣帶來的身份歧視和責任推諉問題,讓《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比如解雇保護、經濟補償、社保繳納等,能真正落到每一個勞動者頭上,不用再因為 “派遣身份” 被區別對待。
另一方面,勞務外包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監管不到位,外包公司同樣可能克扣工資、逃避社保,甚至出現 “假外包、真派遣” 的變種,到頭來勞動者還是會面臨維權難的問題。而且,對于一些季節性、項目制的短期用工需求,市場也確實需要合法、規范的靈活用工通道,不能一刀切全部取消。
所以,與其說是單純廢除一項制度,不如說是對當前被扭曲的勞務派遣市場進行一次徹底的 “撥亂反正”。如果確實要廢止勞務派遣制度,必須同步建立起對勞務外包等替代形式的嚴格監管規則,明確外包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責任邊界,防止按下葫蘆浮起瓢。
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對違法派遣、特別是 “逆向派遣” 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讓法律的牙齒真正硬起來,咬住那些試圖用制度漏洞來克扣勞動者應得權益的企業。
說到底,勞動者要的其實很簡單:一份穩定的工作,一份公平的報酬,一個出了問題能明確找到的責任主體。任何用工模式,設計的初衷都應該是平衡企業用工需求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只要背離了這個基本目標,都需要被認真審視和及時糾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