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關注到,有部分主體‘借維權之名,行惡意競爭之實’。”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近日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透露,他今年提出“加強規制專利惡意訴訟”的建議,希望通過凝聚合力、協同共治,推動形成“識別—懲戒—預防—協同”的全鏈條治理體系。
賈宇今年還提出關于“完善預付式養老服務立法”的建議,針對養老服務“預付費”亂象筑牢立法防線,讓“預付費”模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
對惡意訴訟強化聯合懲戒力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杭州露韋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訴宇樹科技專利侵權一案引發廣泛關注。在該案中,露韋美公司受讓取得“電子狗”發明專利僅5天后,就對正處于IPO進程中的宇樹科技提起專利訴訟。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不僅駁回了原告的訴請,更在判決書中直接點名批評原告的行為“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
賈宇說,專利制度的核心要義是激勵創新、釋放創造動能,但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主體“借維權之名,行惡意競爭之實”,主要表現為拆分證據反復提起侵權訴訟,明知權利瑕疵仍提起侵權訴訟,不當申請保全干擾生產經營,在商業關鍵節點展開“專利狙擊”等行為,將專利異化為打壓對手、擾亂市場的工具,不僅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嚴重阻礙了關鍵核心領域的創新創造。
在深入開展了司法調研后,賈宇將規制專利惡意訴訟亂象作為今年的代表建議之一,希望推動形成“識別—懲戒—預防—協同”的全鏈條治理體系。
具體來看,他建議構建跨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推動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建立常態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機制,強化對惡意舉報、惡意訴訟的源頭識別與聯合懲戒力度。探索構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覆蓋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及相關從業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存在惡意訴訟行為的相關主體納入“警示名單”進行全流程重點監管,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格局。建立專利權數據查詢庫,整合行政管理與司法領域的專利審查、無效宣告、侵權判決等數據資源,打破數據壁壘,實時信息共享,讓專利審查人員與司法裁判者能夠全面掌握專利權利最新狀態及其歷史變化。制定和完善行業自治規范,引導重點行業協會制定商業關鍵節點的專利風險應對指引,針對可能遭遇專利訴訟的情況及時介入,組織專家評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惡意訴訟對產業發展造成沖擊。
對關鍵核心技術加強保護
賈宇說,上海法院近年來以司法裁判為導向,妥善審理了一批涉及專利惡意訴訟的糾紛,既重拳出擊治“已發”,也源頭防范控“未發”。在他看來,規制專利惡意訴訟,關鍵在于把握“懲惡”與“護權”的平衡,既不縱容惡意訴訟擾亂市場,也不忽視正當維權訴求,從而為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劃定法治軌道,以協同共治護航新質生產力蓬勃發展。
據介紹,上海法院以知識產權審判為抓手,加強關鍵核心技術保護,讓真創新“有奔頭”。賈宇向記者表示,關鍵核心技術是科創企業的“命門”,也是司法保護的重中之重。過去一年,上海法院加大對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的創新保護力度,審結涉AI智能體、智能網聯汽車、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領域侵權糾紛5440件。2025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20.3億元,在判決支持原告懲罰性賠償請求的46件案件中,判賠金額共計1.7億元,同比分別上升84%和50%。
“這一組數據,就是最鮮明的司法態度,即讓‘真創新’受到‘嚴保護’,讓肯投入、敢突破的企業,能安下心來搞研發、放開手腳謀發展。”賈宇說。
針對當下數字經濟出現的一些侵權亂象,上海法院還加強了平臺經濟、數字文創等領域的司法保護,審結了一批涉數據產權歸屬、網絡交易、影視動漫等數字經濟領域案件。例如,盜播《南來北往》熱劇、網售盜版“泡泡瑪特”玩具、冒用“原神”游戲角色辦展等侵權行為,都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并注重發揮典型案例裁判規則的示范引領作用。
“我們還依法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讓大市場‘講規則’。”賈宇說,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上海高院出臺了《關于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現代化 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等多份司法保障意見,有效回應企業司法保護需求。同時,上海法院依法審結了涉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串通投標等一系列不正當競爭案件,判定利用技術干擾搜索引擎排序提供“霸屏”推廣服務、組織消費者探店刷虛假好評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破解養老服務“預付費”亂象
賈宇今年還提出關于“完善預付式養老服務立法”的建議。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預付式”養老服務本是養老機構紓解運營壓力、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需求的“雙贏”嘗試,但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部分經營者將其異化為“圈錢工具”。例如,經營者預設不公平退費條款、預付資金脫離監管、名為養老實為賣房、虛假宣傳集資詐騙等。這些問題相互交織、疊加蔓延,既啃食老年人的“錢袋子”,也牽絆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腳步,成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點。
結合司法實踐,賈宇提出四條建議:
一是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中,對格式條款的公平性作出規定,禁止養老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限制老年人解約退費的權利,增設“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機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加重老年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的條款。
二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但未明確具體監管主體及監管方式。建議將新型預付式養老機構如康養社區、老年公寓及其運營資金納入監管體系,規范收費標準,明確資金監管主管單位。
三是《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僅籠統禁止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未明確禁止以“使用權轉讓”名義變相從事房產銷售。建議增設“不得以養老名義變相從事房地產銷售業務”的條款。
四是嚴懲虛假宣傳,禁止以高息回報等誘導性手段騙取老年人資金,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章中增設“養老機構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付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的條款。
責編:萬健祎
校對:彭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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