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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2年1月,張某入職藍天公司,擔任技術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記載,張某的工資為200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資。2023年12月,張某因個人原因離職,與藍天公司因工資產生爭議。
張某認為,入職時雙方約定,每月除勞動合同中載明的固定工資外另行貼票發放5000.00元;該筆款項雖需提供發票并通過OA提交報銷申請,但所提交的票據與實際公務無關,并非實報實銷;藍天公司未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的前述款項,屬于拖欠工資,遂向藍天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藍天公司支付工資差額10萬元。
張某提交的OA報銷單顯示,其每月報銷額度5,000.00元,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間每月均有一筆報銷申請,金額為50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間的報銷單已審批通過并完成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間的報銷單部分為已審批未付款狀態,部分為等待審批狀態。雙方均認可,2022年元月至2023年12月間藍天公司共支付報銷款2萬元。
藍天公司辯稱,雙方就報銷沒有約定,因公支出后提供票據報銷,實報實銷,不是工資的構成部分,且發放時間不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作出裁決,張某不服,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的請求。藍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駁回了藍天公司的上訴請求。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工資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核心是勞動對價,具有固定性、周期性等特點;報銷款是員工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產生的憑相關單位出具的票據向用人單位主張結算的款項,其核心是公務補償,具備因公發生、憑票報銷、金額不固定等特征。
其次,區分工資和報銷款,關鍵看款項的實質屬性,而不是發放名目。若員工提交的報銷票據與實際公務支出并無關聯,報銷金額與票據金額不完全匹配,每月金額固定,申請和發放周期與正常工資發放節奏一致,則說明票據只是走過場的工具,僅為發放款項的形式要件,該款項更符合工資的本質特征,應認定為工資。因此,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溫馨提示:以報銷款的名義拆分支付勞動報酬,看似降低了經營成本,實則違反了法律規定。一旦報銷款被認定為工資,用人單位需要補足差額;若員工因未足額支付“報銷款”而被迫離職,用人單位需面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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