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4 日,全國人大代表方燕提出了一項戳中無數家長心聲的建議:對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后,法院可根據其犯罪情節、再犯風險評估結果,采取多項限制措施,包括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禁止進入中小學和幼兒園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定期報告行蹤,甚至佩戴電子定位裝置接受最長十年以上的動態監控。
這建議說到了家長們的心坎里 —— 誰能放心,給孩子上課的老師、校門口的保安,甚至總在校園周邊游蕩的陌生人,背后沒有不光彩的性侵前科?孩子的安全防線,容不得半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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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方燕代表的建議,其實是對現有 “從業禁止” 制度的精準升級和細化。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早就規定了 “從業禁止” 制度: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犯罪被判刑的,法院可根據情況,禁止其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后三到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現行法律雖對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有相關約束,比如緩刑期間會宣告禁止令,禁止其進入中小學、幼兒園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但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后,這類場所限制便隨之失效,整體來看,對性侵未成年罪犯的監管仍有明顯短板。
現行的 “從業禁止” 主要只限制 “從事相關職業”,這就意味著,一個有性侵前科的人,只要不去應聘教師、保姆、托管老師這類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崗位,依然可以每天蹲在小學門口擺攤、在幼兒園附近閑逛,法律對此沒有任何約束,孩子的周邊環境仍藏著安全隱患。
而方燕代表提出的 “禁止進入未成年人集中場所”,恰恰補上了這個關鍵漏洞 —— 把 “人” 的職業和 “場” 的接觸都管起來,才能對孩子形成真正的物理隔離,筑牢安全防線。
同時,現有從業禁止三到五年的期限,對于性侵未成年人這類再犯率極高的犯罪來說,威懾力遠遠不夠。犯罪心理學研究早就表明,戀童癖這類行為模式有很強的成癮性和頑固性,短期的職業限制根本無法有效預防再犯。
方燕代表建議的佩戴電子定位裝置、最長十年以上的動態監控,借鑒了國外對高再犯風險人員的監管做法,實現了從 “事后懲罰” 向 “事前預防” 的轉變,這才是真正把孩子的安全放在了第一位。
建議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法律細節,就是法院要根據 “犯罪情節、再犯風險評估結果” 決定采取何種限制措施,這其實引入了類似國外 “性犯罪者登記與分級管理” 的科學機制。
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這一機制可以通過在《刑法》中增設針對性侵未成年罪犯的 “特殊禁令”,或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完善相關矯治措施來落地。
但要明確的是,這類禁令并非對罪犯的新一輪懲罰,而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 “社會防衛措施”,因此在程序上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評估,既不放過高危分子,也不過度限制真正改過自新者的基本權利,做到寬嚴相濟。
保護未成年人,再怎么小心都不為過。把性侵前科人員擋在校園圍墻之外,擋在未成年人集中場所之外,從來都不是歧視,而是基于犯罪規律的科學預防,是對孩子最基本的守護。
希望方燕代表的這份建議能盡快轉化為剛性的法律規定,讓那些潛在的 “大灰狼”,不僅找不到接觸孩子的工作,連幼兒園、中小學的大門都摸不著,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環境里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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