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法官瘋狂偽造和變造司法公文的嗎?你聽說過在同一刑事卷宗中,偽造和變造的司法公文竟舉不勝舉的嗎?你聽說過這種瘋狂偽造和變造司法公文給刑事受害人造成上千萬元損失的嗎?你聽說過這些偽造和變造司法公文者長達二十二年都未被追責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和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案卷宗吧。
這是2004年6月24日21時許,發(fā)生在天津市寶坻區(qū)政府大門東側的一起致人重傷重殘的聚眾涉惡案,由于涉惡方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有保護傘,除了從犯薛冰峰僅被判了一年刑期外,主犯李愛民和組織者楊會杰不僅一天未拘,而且還免去了刑責和民責。特別令人震驚的是,在本案的卷宗中還竟有大量偽造和變造的司法文件,下面逐一予以揭露。
一、偽造的《換押證》:據該份卷宗第62頁記載,寶坻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給寶坻區(qū)看守所出具了一份《換押證》,內容為經張復生上訴,于2005年1月17日將被告人薛冰峰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可據該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判決書記載,該判決的日期是2005年2月4日,怎么可能會還沒判決就先上訴,該判足以證明該份《換押證》系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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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造的《提審筆錄》:從寶坻法院的《換押證》可以看出,罪犯薛冰峰已于1月17日就被從寶坻看守所轉押至天津第一中級法院,怎么3月7日一審審判長王曉君還仍在寶坻看守所對已經不在的罪犯薛冰峰進行所謂的提審?這豈不是在進行靈異提審,再者說這也有悖一審法官不得參與二審的原則。(見二審卷宗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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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的《移送上訴案犯通知書》:該卷宗第63頁記載的《移送上訴案犯通知書》涉嫌偽造,因為據寶坻法院《換押證》記載,薛冰峰已于1月17日就轉押至天津一中院,怎么在37天后的2月23日又再次轉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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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偽造的天津一中院《押提票》:據本案二審卷第14頁的《押提票》記載,二審審判員白蘊智于2005年3月3日赴寶坻看守所對薛冰峰進行提審,可據寶坻法院《換押證》記載,薛冰峰已于1月17日就被轉押至天津一中院,可天津一中院怎么還于3月3日去寶坻看守所提審已不在寶坻看守所的薛冰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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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偽造和變造的《執(zhí)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zhí)):據本案二審卷宗第66頁、67頁的《執(zhí)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zhí))記載,該通知書是發(fā)給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可(回執(zhí))卻是由遠在百公里外的寶坻看守所作出,而更令人驚奇的是,在兩份文件中,同時都將3月改為4月,而且還是同一人的筆體。首先說,天津一中院連犯人在哪里都不知道,這豈不是司法笑談。再者說,這不僅是偽造,而且還是變造,竟將3月改為4月,特別是這還是一份空白的(回執(zhí)),既沒有寫出是什么時間收到的一中院的什么文件,也沒有寫明將薛冰峰于什么時間送往何處執(zhí)行,如此粗糙的偽造和變造,真不知簽發(fā)人任斌是什么文化?更不知在這份文件中為什么沒有(經辦人)?還不知這兩份(存根)和(回執(zhí))是否都是由任斌一人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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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任一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即可追責,何況這些偽造和變造的國家公文給受害人造成了上千萬元的損失,不知對這些違法者何日能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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