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羅源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給所有習慣用微信轉賬的人敲了一記警鐘。
原告陳某和被告雷某是同學關系。2024 年 11 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為由,向陳某借 1 萬塊錢,還承諾短期就歸還。陳某出于對老同學的信任,沒讓對方打借條,分兩次通過微信轉賬轉了 1 萬塊,倆人此后也再未通過任何方式確認這筆錢的借款性質。
![]()
結果還款期限到了,雷某那邊毫無動靜。陳某多次催討都沒用,只好拿著微信轉賬記錄去法院起訴,要求雷某歸還 1 萬元借款。
庭審中雷某直接換了一套說法:這 1 萬塊根本不是借款,而是陳某之前用他的信用卡套現,現在在償還的欠款。雷某還拿出了相關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陳某急忙抗辯,說自己之前套現的錢早就用現金還清了,可壓根拿不出任何現金還款的證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錢轉出去了,借條沒打,最后官司還輸了,屬實得不償失。
為什么轉賬記錄在手,官司還是輸了?很多人想不通,錢實實在在轉過去了,微信轉賬記錄假不了,怎么法院就不認這是借款呢?這就要說到民間借貸官司里最核心的兩個要件: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個,都很難打贏官司。
關鍵點一:只有轉賬記錄,只能證明 “給了錢”,證明不了 “是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翻譯成人話就是:光有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錢從你的賬戶到了對方的賬戶,這叫 “款項交付”。但錢的流動原因有很多種 —— 可能是還款,可能是付貨款,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投資。如果對方咬定是其他原因,還拿出了初步證據(比如聊天記錄),那舉證責任就又回到了你這邊,你得繼續證明這錢確實是 “借” 的,證明不了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陳某的案子就卡在這兒了。雷某拿出了聊天記錄證明這是還之前的套現款,陳某既拿不出任何反駁證據,也沒有借條、聊天記錄能證明這 1 萬塊是借款,法院只能按現有證據判案,自然無法支持他的訴求。
關鍵點二:微信聊天記錄里,有沒有明確說過 “借” 這個字?很多人微信轉賬前,會在聊天里說一句 “借我 1 萬周轉下”“收到,謝謝,過兩天還你”,千萬別小看這幾句話,這就是證明 “借貸合意” 的鐵證。
但陳某這個案子里,雙方轉賬前沒明確的借款聊天記錄,轉賬后也沒再確認過借款性質,這就給了對方抗辯的空間,留下了巨大的法律風險敞口。
反觀雷某,他提交的聊天記錄是關于之前信用卡套現的,雖然并非鐵證,但足以讓法院對案涉款項的性質產生合理懷疑。一旦法院對借款事實形成這種 “合理懷疑”,原告又拿不出更硬的證據來佐證,敗訴就是大概率事件。
關鍵點三:熟人借錢,怎么才能既留面子又留證據?熟人之間借錢,直接讓對方打借條確實容易覺得尷尬,抹不開面子。但法律風險就擺在這兒,其實有幾個折中的辦法,既能保全情面,又能固定證據,大家可以參考:
轉賬備注寫清楚:微信轉賬時,在 “添加轉賬說明” 里寫上 “借款 1 萬元,用于償還信用卡” 這類具體信息,雖然對方不一定會確認,但這是你的單方意思表示,能直接佐證款項性質,總比空白轉賬強。
聊天記錄補確認:轉完賬后,可以發條消息給對方,“1 萬收到了吧?等你手頭寬裕了還我就行”。對方只要回個 “好”“收到”“謝謝”,這就構成了對借款事實的確認,形成有效的借貸合意證據。
事后補借條:如果當時沒寫借條,事后可以找機會用微信、短信或語音溝通,把借款金額、借款時間、承諾還款的時間等信息說清楚,讓對方確認,最好能補簽書面借條,把證據固定死。
這起案件就是個典型的教訓:法律講究的是證據,不是人情。微信轉賬只是資金交付的工具,它背后的借貸法律關系,需要借條、清晰的聊天記錄等證據來鎖定。
熟人之間借錢,別怕暫時拉不下面子,該說的話說明白,該留的證據留好,這既是保護自己,也是讓對方有明確的還款認知。否則,最后可能錢沒要回來,同學情誼也鬧僵了,就連法院也沒法幫你,悔之晚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