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管制刀具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動員全社會參與管制刀具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營造全民共管共治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主要包括:
(一)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刀尖。
(二)三棱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三)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和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四)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或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六)特殊廚用刀具:加長西瓜刀、加長砍骨刀、刀尖角度小于30度,刀身長度大于220毫米的剔骨刀。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攜帶管制刀具。對非法制造、銷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廣大人民群眾應當自覺遵守管制刀具管理措施和條例,同時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管制刀具的違法犯罪活動及線索。公安機關將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威脅恐嚇的,依法從嚴懲處。
五、凡有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攜帶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行為,尚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管制刀具并說明情況的,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逾期不上交,后被公安機關查實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六、舉報方式和途徑:
如遇發現相關涉及管制刀具違法犯罪線索可以直接到屏邊縣公安局或當地派出所舉報,也可通過來電方式舉報。
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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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屏邊縣公安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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