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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藤縣一男子駕駛假牌超載拖拉機被罰700元藤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藤農〔農機〕罰〔2026〕06號
當事人:陳建耀,住址:?廣西藤縣太平鎮永良村竹山組133號,身份證號碼:4524231972********。
當事人駕駛超載、假牌假證拖拉機上路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6年2月10日11時45分,陳建耀在太平鎮大坡路段駕駛超載、假牌假證拖拉機上路,拖拉機上裝載有石子、水泥及鋼筋,載物尺寸不符合裝載規定,陳建耀出示的粵02-60893行駛證屬于假證,拖拉機上安裝的粵02-60893號牌是假牌,拖拉機扣押在藤縣太平涉案車輛停車場。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
三、當事人身份證1份;
四、取證照片8張;
五、詢問筆錄1份;
六、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公告2026年第3號1份。
上述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特征,足以證明案件的事實,本機關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依據。
當事人陳建耀駕駛超載、假牌假證拖拉機上路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禁止駕駛拖拉機、耕整機從事客運。駕駛拖拉機、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從事貨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載物尺寸應當符合裝載規定,禁止人、貨混載。”之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操作證件由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式樣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挪用。”之規定。本機關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駕駛拖拉機、2.2千瓦以上的耕整機從事貨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一)載物、載人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載人數的;(二)掛車、自卸車廂內載人的;(三)載物尺寸不符合裝載規定或者人、貨混載的。”之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操作證件,或者使用其他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予以收繳,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農業機械。”之規定,對當事人陳建耀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罰款人民幣柒佰元(¥700元)整;
二、收繳假行駛證1本、假號牌1只;
三、將扣押的拖拉機退還給陳建耀。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藤縣津南路支行繳納罰款。收款人全稱:藤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100401302440010001。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藤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藤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藤縣農業農村局
2026年2月28日
來源 :藤縣農業農村局、藤縣融媒體中心
謹防失聯
編輯:太平微資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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