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 董事會任期屆滿仍不召集股東會,監事在股東提議下發出召集通知并主持會議,雖優先召集權存在程序瑕疵,但股東實際參會且表決權未受限制,該瑕疵被視為輕微。
2. 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表決比例和議事規則,且股東在會上充分表達意見,程序瑕疵因“實際參與”而被修復,不影響決議效力,法院不予撤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原告萬甲(甲方)與第三人某食品公司(乙方)簽署了《某肉聯公司章程》,5月30日成立了某肉聯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萬甲出資比例52%,某食品公司出資比例48%。公司設董事會,由萬甲、萬乙、吳某、黃甲、歐某五名董事組成,萬甲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黃甲任總經理。之后,甲乙雙方依公司章程開展業務。2022年5月9日, 某肉聯公司變更股東登記為:萬甲占股34.5%,黃乙占股17.5%,某食品公司占股48%。
2021年2月4日、4月27日,該縣農業農村局要求該公司停產整改。4月12日,萬甲召開董事會解聘黃甲總經理職務,暫聘歐某為總經理。2021年5月,該公司董事和監事任期屆滿,一直未進行換屆選舉。黃乙多次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未果,某食品公司亦多次要求萬甲回公司履職。2022年7月17日,某食品公司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審議修改公司章程、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監事等事項。同年8月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因萬甲不同意繼續選舉和修改章程并中途離開而未形成決議。
2022 年8月23 日,某食品公司推薦新董事和監事候選人,余某認為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不合規。8月26日,甘某向股東發送第二次臨時會議通知。9月13日,臨時股東會采用書面票決方式決議選舉萬甲、萬乙、黃乙、黃甲、肖某為董事;免去歐某、吳某的董事職務;選舉余某、毛某為監事,免去甘某的監事職務。萬甲雖參會,但不同意決議并在決議書上作出說明。之后,萬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撤銷某肉聯公司股東會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年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被告某肉聯公司同意萬甲上述主張,第三人某食品公司不同意其上述主張。
【案件焦點】
某肉聯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開的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以及是否應當撤銷。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三條、第四條
【典型意義】
1. 明確“輕微程序瑕疵”認定標準:只要股東參會、表決、知情權未受實質影響,召集主體順位錯誤可不導致決議撤銷。
2. 賦予“程序自愈”理念:股東親自到會并投票,即視為對召集瑕疵的默示補正,兼顧公司治理效率與交易安全。
3. 警示董事會:任期屆滿仍不履職,監事或股東可“越級”召集,程序雖有小瑕但不影響決議生效,倒逼公司治理及時換屆。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萬甲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贛10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