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份證上的地址,在絕大多數人的實際生活里,其實是個“幽靈地址”。很多人考大學、換工作、買房遷徙,身份證上的地址還停留在老家的那個祖屋,或者某個早就拆遷了的胡同里。當你寄快遞、填外賣、辦銀行業務時,你填寫的往往是那個你真正每天醒來的地方。物理上的“證件地址”與生活中的“實居地址”長期處于嚴重脫節狀態,這讓印在卡面上的門牌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作為“聯系方式”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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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民事訴訟法里,確實有一個概念叫“住所地”,有時對應的就是身份證上的地址。但是,法律也非常務實地規定了“經常居住地”的概念。只要你離開住所地,在另一個地方連續居住相應時間,那個地方就成了你的“經常居住地”。
3. 在確定管轄權、送達法律文書時,法院往往會優先考慮你的經常居住地。換句話說,司法系統其實已經意識到,那個印在紙面上或卡面上的固定地址,并不總能找到你的人。既然法律都已經給“經常居住地”騰出了位置,那身份證上非要強行固化一個可能已經失效的地址,必要性就顯得沒那么強了。
4. 最令人擔憂的,還是隱私泄露的問題,尤其是在名譽權侵權這種高度敏感的案件里。很多案子的起因就是網絡沖突,雙方本來就劍拔弩張。但在訴訟程序中,由于司法文書或者證據交換,很多時候都需要披露身份證的正反面復印件。最要命的是,很多判決書是公開的,雖然現在會有意識地做隱名處理,但也不排除百密一疏的時候,這就給了一些人“開盒”的可乘之機。你為了維權去打官司,結果案子打完了,你老家住在哪棟樓、哪戶人家,也可能順帶著成了半公開的信息。這種“被迫公示”,對于當事人來說,不僅是心理上的壓力,更是現實生活中的安全隱患。
5. 在當前的互聯網環境下,一旦某個案件涉及到公眾人物或者是爭議性話題,網民的“人肉”能力是驚人的。如果身份證上只顯示到某個市、某個區,甚至只保留一個加密的編碼供行政部門核實,而不在卡面上直接展示具體的門牌號,那么這種由于訴訟或行政程序導致的隱私二次傷害,就能在源頭上被切斷很大一部分。而且這對于身份證自身所需要的“確定戶籍所在街道”等功能,也是完全能夠滿足的。
6. 從宏觀上看,身份證信息的“去地址化”其實是我國近年來保護個人信息力度不斷提高的邏輯延伸。我們有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我們開始討論“最小必要原則”。既然身份證的核心功能是證明“我是我”,那么只要有唯一的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指紋/照片)和簽發機關的核驗,其實就已經完成了證明。至于我住在哪個小區、哪號房,這屬于我的高度私密信息,不應該像現在一樣,在每一個需要出示證件的場合(比如辦個手機卡、登記個酒店)都被動地展示給每一個經手的工作人員看。
7. 這一定程度上,有點類似于《公司法》中“注冊資本”這個概念。一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僅僅在于公司設立后一段時期內需要注資的一個數額,在隨后的經營里,只要是公司的正常開銷都能從公司注冊資本里提取。所以,它既不能體現公司的財力,也無法反映公司的估值。但是,一刀切地搞成“五塊錢就能注冊公司,且五十年內繳齊就行”好像又有點兒太放飛自我。這需要綜合考量整個的利弊和步子的大小。
8. 對于身份證,我覺得完全可以實現“分層展示”。卡面只保留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而具體的戶籍地址、聯系地址等變動性強、私密性高的信息,可以存儲在芯片里,只有在特定的行政審批、刑事偵查等必要場景下,由有授權的終端掃碼讀取。這算是一種不同法益間的平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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