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牧業公司與某畜牧場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畜牧場使用場地進行經營。后畜牧場因排污問題被環保部門處罰,牧業公司也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牧業公司認為自己并非實際污染方,不應擔責,這種主張能否成立?
也迪律師解答
首先,綠色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確立的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在租賃合同中,這一原則不僅是倡導性規范,更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定約束。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負有避免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的義務。
其次,責任認定需區分對內與對外兩種關系。對外而言,作為場地所有人和出租人的牧業公司,與作為場地使用人的畜牧場,均對環境保護負有責任。根據《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因此,當畜牧場的排污行為造成環境損害時,環保部門可依法對雙方進行處罰。對內而言,租賃合同中若約定了污染防治義務,雙方應依約履行;若未明確約定,則需根據過錯責任原則進行劃分。
最后,過錯程度是責任分配的關鍵依據。在本案中,畜牧場作為實際經營者,是污染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牧業公司作為出租人,未對場地使用情況盡到監督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